研究各分項計畫-分項計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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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生中輟高關懷群學生檢核表編製、復學生鑑安輔與個案管理體系及標準作業程序規劃研究計畫

 

壹、研究緣起

接受國民教育是現代國民重要的權利與義務。我國為保障國民受教權,特於「憲法」暨「國民教育法」中明訂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接受國民教育。然而在入學率高逾百分九十九的同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人數亦隨著社會環境變遷、家庭結構改變、學校環境限制等因素而日益增多,成為國民教育上的重大問題及發展隱憂。根據教育部近期歷年統計資料顯示,國民中小學每年實際輟學人次約在七、八千人之譜。其中,國民小學的中輟人次比率約在0.07%0.08%之間;而國民中學的中輟率則高達0.78%0.85%之間。

中途輟學對青少年學生自身的長短期影響包括(林清文,2005)1.阻礙概念學習與發展的正常管道和機會;2.落入不利的生活環境,增加犯罪發生的機率;3.造成生涯發展的阻滯;4.限制個人向上社會流動的可能性。而在社會安全層面上,青少年中途輟學事件的影響則至少包括:1.造成人口失蹤、少年性交易等社會治安或犯罪問題,嚴重威脅社會發展和品質;2.增加社會治安與犯罪防治的成品;3.干擾其他學生的學習和校園安寧,威脅校園安全;4.阻滯教育機會均等之社會公平理想的實現。

早期的教育措施中,對於中輟生常任由其離開學校,主因是中輟生在中輟前通常有較多且較嚴重的行為問題或困擾,不但在學校中自己感到苦惱,可常給任課教師及其他學生帶來許多難題,因此在其中輟後,學校教育機構並不會積極地將之找回,協助復學。但中輟除了是學生當下危機的綜合展現外,也是學生未來其他危機的促發因子。多數中輟生帶著多重的適應困難遠離學校,但在社會中並無法讓他有更好的學習機會或發展,許多中輟生留戀各種聲光娛樂場所,經常與其他行為偏差或犯罪青少年相處,或在有心成人的誘使下,產生價值體系的偏差與犯罪行為的增加,而對社會及個人產生嚴重的傷害。

Johnson (1979)在其所著之《犯罪及其起源》一書中分析青少年犯罪行為時,即明確指出「依附學校」較低的學童,傾向較常與不良青少年來往,也有較高的反道德價值觀,致使衍生更多的犯罪行為。隨著青少年犯罪的日趨嚴重,中輟生的輔導便成為世界各國處理青少年問題與降低青少年犯罪的重點工作。國內多篇實徵研究結果支持上述觀點,發現中輟生的確有較多的犯罪問題(郭靜晃,2001;梁望惠,1992;翁慧圓,1995商嘉昌,1995;蕭建民,1993)。為防止中輟生相關問題的衍生,美國自1980年代中期即積極推展「中輟預防方案」(dropout prevention program)(楊士隆、吳芝儀、董旭英、林獻情, 2003),我國也在民國83年展開中輟生的積極處遇工作,建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系統」(教育部,1994),通報系統由教育單位與內政部警政署合作,協尋中輟失蹤學生,由社政、社輔單位與地方教育廳局合作,追蹤與輔導長期未復學學生。並在教育部與法務部合作下,加強學校法治教育工作,強化中輟犯罪學生的觀護與輔導措施。

在教育部的積極推展下,民國83年以後,又於85年提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教育部,1996)86年起與教育廳辦理「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追蹤輔導計畫」(教育部,1997)87年頒行「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教育部,1998),結合中央部會、各地方縣市政府教育局、警察局、各縣市中小學及民間團體的資源,共同投入中輟生的防治與輔導工作。除一般的復學措施外,各縣市政府也在教育部的主導下,整合學校與社會資源,設立「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慈輝班」及「中途學校」等四類中介教育單位,發揮中輟復學生的多元安置。至今,國內中小學中輟生的輔導工作推展已有十年,中輟工作也可具體看出積極推展的實際效果。賀孝銘、林清文、李華璋、王文瑛和陳嘉雯(2006)在「中輟防治工作現況與前瞻」之十年中輟工作回顧分析中指出中輟防治工作初具之具體成效有下列數點(303-304頁):

1.全國中輟人數與中輟率一直維持在低比率的良好狀況

十年來我國中輟人數最高的是85學年度(有10112位中輟生),次高的是84學年度(有9790位中輟生),第三高的是91學年度(有9595位中輟生),但中輟率最高的則是91學年度(佔0.34%),除了88學年度中輟人數突降之特殊變動外,93學年度的中輟人數最低(有8168位中輟生),中輟率也最低(佔0.28%)。雖然近十年內中輟人數有所變動,但均維持在0.35%以下的低中輟水準,此一數據遠低於美國,也低於鄰近的日本,顯示我國中輟防治工作整體推展良好,能有效控制中輟的人數與比率。

2.全國中輟人數在工作推展之初期較多,整體有下降的趨勢

整體而言,我國中輟人數在扣除88學年度的突降變動後,呈現下降的趨勢,顯示中輟防治工作的推展有降低中輟的積極效用。

3.全國中輟人數在採網路登錄後呈先升後降的變動,近年呈下降趨勢

早期中輟通報作業採人工填表的方式進行,再統整匯報,在87學年度後,因網路使用的漸次成熟,改採電腦連線作業,通報呈序較完整與正確。由87學年度以後的數據中分析,中輟人數與比率扣除88學年度的突降特殊現象後,逐年的上升,至91學年度升至最高(9595人;0.34%),而後又呈現下降趨勢,93學年度降低至最低(8168人;0.28%),近三年的努力推展,已有效使上升中的中輟人數與比率獲得良好的控制,也顯示整體中輟防治工作已有初步的實效,能讓更多的學生順利地留校學習,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的權力與義務。

4.全國復學人數與復學率呈上升的趨勢

我國中輟復學人數與比率均呈上升的趨勢,由86學年度的2878人(佔32.03%)快速地上升,93學年度復人數5786人(佔66.21%),顯示中輟防治工作的推展,在追蹤與協尋上已發揮良好的成果,能有效幫助三分之二的中輟生復學。此一現象與全國廿五縣市中輟防治工作之全面訪視結果相一致,訪視結果亦發現,在所有中輟防治業務的推動上,通報、追蹤與協尋的工作最落實與積極。較特殊的現象是91學年度,該年度中輟人數與比率均處於近年高水準位置,而復學人數與比率卻也最高,復學人數7318人,佔76.27%,此一現象反應並非中輟防治工作推展不夠積極,中輟人數的增加,應有相關的社會或學校教育因素產生作用,但原因究竟為何,有待更多研究進行探究。

5.全國復學人數與復學率近年均維持在高比率復現象

因早年之數據不全,難以正確知悉84學年度與85學年度的中輟復學人數與比率,但由86學年度以後的資料分析,可發現86學年度僅有約三分之一的中輟生復學,但近年復學的人數與比率均維持在較高的水準,有五個年度超過六成的中輟生成功復學,其中8991學年度更超過七成。此一現象與中輟人數的變動合併觀察,可以發現中輟生人數下降而復學生人數增加的良好趨勢,這些指標顯示全國中輟業務的推展已可看到良好的效果。

「把中輟生找回來」是政府與學校最近幾年積極努力的目標。由上述資料可看出,近十年來在政府、學校及民間團體積極的努力下,我國國中小學生的實際中輟率確實有所改善,而復學率也有所提高,顯示這十年內政府與學校的努力有一定的成效,但是中輟學生再輟現象嚴重卻也呈現現行措施的不足。如李麗華及包希姮(1998)曾談及找回來不易,但找回來後再度中輟的比率達63%,惟劉秀汶(1999)則在研究中則發現較低約近四成的中輟學生在復學以後,容易因為無法適應學校生活或其他因素而再次中輟。而長期持續逾八千的中輟人次,卻也顯示對於中輟高關懷群學生的預警與輔導機制仍有待加強。

近十年中輟防治工作雖已展現有效降低中輟生的人數及積極地提升復學率的具體成效。然而在94年度各縣市政府中輟防治工作的訪視結果中,亦發現中輟工作仍面對許多的挑戰,需有更多的配套作業制度的修訂和落實,才能使整體中輟防治工作的實效再往上推升。其中,找回中輟生後,如何有效地進行整合性的鑑安輔工作,使復學生不論是回到原校或進入中介教育設施,能減少其先前的環境與學習適應的問題,有系統地鑑安輔工作,以協助復學生不再中輟,獲得較佳的學習生活,即是當前發展改善的一大課題。

在前揭訪視報告中,即曾發現目前各縣市政府「中輟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角色與功能仍待確定(賀孝銘等人,2006308)。雖然目前法規規範各縣市政府需設立縣級與各校之「中輟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針對中輟生及高關懷學生進行評估、安置與輔導。但訪視時仍有許多縣市政府未訂定相關辦法,或未能有效成立與運作鑑安輔工作,未來應進一步追蹤。已成立小組並開始運作的縣市亦遭遇一些問題待協助解決。許多縣市小組的運作重點在於審核中輟生是否進入某一中介教育機構復學,而未能對每一位中輟生進行系統性的問題與需求評估,也因此無法配合需求提出對應之配套輔導計畫。更重要的是目前尚未有完整的鑑安輔系統程序及相關工具可以參考或應用,各縣市要發展自身的體糸較有困難,有待中央統籌擬訂主要的架構與系統評估與處遇方案。

另一方面,各縣市政府中輟復學生輔導工作多數仍缺乏完整的個案管理運作模式和體系,各縣市及所屬中小學間的復學生輔導體系固然存在很大的差異,而較困難的問題更在於缺乏單一的整合性個案管理機制,以致資源較難以有效整合,易發生資源過度不足或浪費的現象,且在中輟復學生需要轉換到其他單位或縣市時,也難以有效連結。有效的中輟復學生的輔導工作,必須整合學校、社區及政府的多元資源,以適性的個別輔導協助復學生,以符合個別需要。而此一工作除了有效建立完整的中輟鑑安輔制度外,需要有統整性的個案管理體系,才能發揮資源整合的可能性。

面對中輟學生再中輟率的居高不下,余麗樺等人(2003)Rumberger(1995)提出發展全面性了解中輟模式必要性,以了解學生中輟意圖。進而基於「預防重於治療」觀點,尋求在學生未中輟之前或在其再次中輟之前將學生留在學校。近期教育部公佈政策亦明確強調「預防學生中輟才是中輟之最佳輔導策略」(網路資料: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DISPL/EDU7742001/importance/930220-1.htm)有效預防學生中輟,亦即在他們離開學校之前,便先加以防範,勢必要了解學生從一開始留在學校到決定中途輟學的過程,或了解那些學生容易產生中輟行為,及哪些變項可能會影響到中輟高關懷學生中輟意圖的產生,因此確定學生中輟預測因子對研究者來說就成了關鍵任務,如此方能藉由了解中輟原因及歷程,以制定有效的策略來預防中輟問題的發生(翁慧圓,1995Battin-Pearson, Newcomb, Abbott, Hill, Catalano Hawkins, 2000)。進而透過政府、學校、甚至家庭與社會的互相合作,以營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讓學生能夠安然與快樂的在學校學習。

具體而言,就我國現階段國民中小學生中輟防治及復學輔導工作的提昇而言,有必要深入研析中小學生中輟學生早期預防及高關懷群學生評估與篩選,進而規劃復學生鑑安輔與個案管理體系及標準作業程序,以提供各縣及國民中小學落實中輟防治與復學生轉銜安置,以期提昇輔導資源統合與輔導成效。本研究之具體目的有三:

1.    編製中輟高關懷群學生之檢核表。

2.    規劃地方政府鑑安輔機制。

3.    規劃個案管理的標準作業程序,促進中輟防治工作之資源結合與運用體制。

 

貳、文獻探討

一、  中輟高關懷學生及其評估

1.  中輟的成因

中輟的原因非常複雜而且深具個別差異,大約可以從個人、家庭、學校、社會等四方面來探討(顏郁心,民91;蔡慶興,民92;陳秀麗,民93;謝秋珠,民93)。首先在個人因素的部分,由於受到所處環境與社會價值觀轉化之際,青少年有許多不正確的價值觀,例如: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只要有錢賺什麼都可以、未來不可知所以只要目前輕鬆就好;再加上容易受同儕與所處環境影響而迷失自我,例如加入幫派、八家將、檳榔西施等。在家庭因素方面,由於家庭結構改變或不良,例如:離婚、失依家庭、隔代教養、缺乏大家庭時代的支援系統,導致孩子在家庭感受不到溫暖或獲得應有的照顧(心理與生理),再加上父母管教方式不當、父母對孩子的期望太高、缺乏良好的溝通管道、手足關係疏離等等,容易讓孩子感到受挫、感受不到自我的價值,而與家庭疏遠的結果,就是走向同儕與社區,使得孩子脫離正常的教育軌道。

另外在學校因素方面,由於現今多數學校還是以升學主義為導向,讓課業低成就的孩子在學校找不到學習重心,認為讀書無用,若再加上與老師的互動不良、受到同學的疏離與欺凌,則會讓孩子產生排斥上學的行為,因為孩子必須在另外找到能讓自己獲得滿足、不被欺負的地方。此外,部分學生面臨到的問題是,即使是中輟復學了,可是面對老師的冷言冷語、管束多於教導、訓斥多於指導,或者是來自於老師或同儕的負面標籤化,讓孩子二度受挫,進而陷入一再輟學的循環之中。最後一項關於中輟成因是社會因素,包括不利於學生成長的環境(髒亂的環境、暴力與色情資訊、不良媒體的學習)、犯罪文化、不良幫派的接觸等等。看似充斥著危險、混亂的社會環境,對於在家庭與學校紛紛受挫的孩子來說,卻是另一個重拾自我價值的地方,不得不令人擔憂。

2.  自尊與中輟

自尊是個人與外在環境互動下,持續不斷對其自身所知覺具有的特質、能力、想法、價值進行的評價,繼而形成自己滿意的程度與感受(林杏足,民86)綜合學者的觀點,自尊包括:自我效能感與自我價值感(Murk, 1999; Tafarodi & Swann, 1995;引自全國中輟學生復學輔導資源研究發展中心期末成果報告,民95)。「自我效能感」是指自覺有效能的感覺,對完成某項任務具有能力感。表示我對自己的心智功能,思考能力及作判斷、選擇、決定時所須運用的智慧等各方面懷有信心。在學校裡,課業的學習是學生的主要任務之一,而目前學校教育方式仍擺脫不了以升學為導向的教育模式,因此當學生在課業上不如別人理想、達不到老師或父母的要求而受到懲罰時(包括責罵、嘮叨、體罰等),就會覺得自己不是讀書的料,而且會覺得自己已經差別人一大截,這樣的「落後」是永遠補不回來的。這樣的挫敗經驗嚴重影響到孩子的學習動機,因為孩子不相信自己「可以」,不只在課業上失去學習的動機,如果再加上學校或家庭沒有讓孩子多元發展、多元學習,發現孩子其他方面的潛力而藉此增加孩子的自信心時,孩子可能就會沒有動力學習任何新的事物,最後失去的就是上學的動力,而輟學了。

「自我價值感」是指個體對自我價值的整體感受,個體能感受到存在的權利,有活著的價值。換言之,相信我自己的價值,是對我生存,快樂的權利,所持有的肯定態度;能用適當的方式,明白表達自己的想法、慾望和需求,並感到心安理得,且能享受自己努力所帶來的成就。孩子是需要鼓勵的,需要家長、手足、同儕、老師的支持與鼓勵,除了可以滿足孩子的社會需求,更可以滿足自我價值感需求。然而,反觀現今孩子所處的環境,主流的價值觀不斷灌輸孩子要用功讀書、要考上理想的學校,否則將會被別人看不起;於是在學校裡,那些成績不好、不喜歡讀書的孩子就會被貼上標籤,受到老師的冷落、甚至是同儕的取笑,所以孩子一旦在學校找不到自我的立足之地,就會放棄這一個環境,轉而找尋其他容身之處。因此,孩子在學校與家庭的挫敗經驗,的確會造成孩子自尊的低落,而可能導致孩子對於學校興致缺缺而選擇中輟。

學生的成長與其成長環境息息相關,面對環境中嚴峻的考驗,不僅端視學生個體內在的能力和特質,個體所處的外在環境一樣扮演重要的角色和功能,透過學生的社會支持體系能夠改變並緩和生活中壓力事件的衝擊。James(1992)歸納文獻指出具撫育性的家庭和學校環境有下列各項特徵:1.穩定的情感連結。2.家庭支持及對教育的正向期待。3.正向的同儕支持。4.具有復原力的學生喜歡學校並參與活動。5.老師在具有復原力的工作上扮演重要的角色。Tomspson(1998)認為環境中或外在的社會支持是學生復原的重要因素,這些支持力量包括:有一個親近的成人可以分享經驗;有一個正向楷模;對學生成就予以認可;來自同儕、親友、師長、諮商師及其他成人的支持。

雖然中輟的原因如此複雜,然而從這幾年政府與學校的實務經驗以及不同學者對於中輟議題的研究,可以更瞭解中輟孩子的想法外,也分別提出不同的有效輔導策略,例如目前政府針對不同層級的中輟學生而推動的處遇模式包括: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中途學校、合作式中途班。根據陳秀麗(民93)的研究指出,就處遇的目的與功能而言,整體的效果算是令人滿意,亦即根據學生的反應認為中途班的課程較普通班更能讓他們想留在學校。然而中途班的困境是,當學生放學回歸家庭後,則學校的功能完全喪失,尤其是對於因家庭因素而輟學的學生而言,效果是有限的。所以在家庭方面,與孩子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適當的管教方式、培養孩子正確的休閒觀念是很重要的,學校方面必須要提供家長可供諮詢的管道,而政府方面也可以透過演講、大眾傳播宣導等方式積極的教育父母正確的教養態度以及有效的親職技巧。

至於學校方面,首先營造一個關懷與接納學生的學習環境是十分重要的,千萬不要以成績的好壞來決定孩子的成就,也不要因此而對學生有差別待遇。像許多中輟的學生認為慈輝班或中途班的老師比普通班的老師還關心他們,而且在慈輝班或中途班比較不會被歧視或被貼標籤(陳秀麗,民93)。此外,在顏郁心(民91)的研究中發現老師的一視同仁,能增強復學生的留校意願,因此學校老師面對復學生應該抱持著歡迎回校學習的態度,並且要釐清的刻板印象是「中輟生」和「壞孩子」不見得劃上等號,有時候「中輟」只是意味著孩子需要幫助而已。

學校社工員與替代役男進入校園協助尋找中輟生,投入人力的結果的確有助於學校找回輟學的孩子,再加上近年來對於中輟議題的研究不少,學者也紛紛提出相關的輔導策略。然而在實務工作中會發現輔導專業人員人力不足的結果,以致於無法真正從內心去改變孩子的心智或想法(陳秀麗,民93);例如謝秋珠(民92)的研究發現尚有22.16%的中輟復學生未接受過任何幫助或輔導,顯然中輟議題需要更多專業人士一同參與,才能夠有效的預防孩子輟學或再度中輟。

即使專業人員不足,但是現行的學校人員仍對中輟議題投入不少的心血,顏郁心在民國91年的研究中,特別對學校輔導工作者的建議如下:1. 建立復學生檔案資料,作為後續諮商服務依據;2. 根據個別差異實施復學處遇計畫;3. 透過「說出來」,協助統整復學生經驗,啟發正向行為;4. 當復學生有一小步改變時,應給予立即適度、正向且符合現實的回饋;5. 協助自我覺察,增加反思自我經驗的能力。而就中輟的早期預防而言,則可以針對中輟高風險學生為對象,發展中輟意圖之相關評量工具,提供實務中輟防治實務使用,一方面可以早期篩選適應困難的中輟高關懷學生,導引輔導工作者的關切,降低人力不足的困窘;另一方面也可做為發展後續輔導措施的依據。

二、  我國中輟防治工作推展與中輟個案管理之必要

本節先就我國中輟防治工作推展之現況簡要分析,再就中輟個案管理體系建立之需要加以探討。

1.      我國中輟防治工作推展之現況

如前節所述,我國中小學之中輟相關工作之推行,始於民國八十三年所建立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系統」。由教育部與內政部合作,以協尋的方式,由警政署管轄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學校尋找自學校失聯的中輟學生。規定凡是中小學生未經請假而無故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學校必須將之視為中輟,依規定的程序向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展開協尋,而不能再像過去以被動消極的態度處理中輟學生持續未到校的狀況。此一階段的中輟防治措施除了通報系統之建立外,並委由社政單位、社輔單位和教育廳局合作,追蹤輔導長期未復學學生。同時由教育部與法務部合作,強化中小學之法治教育重點工作,聘任法律工作人員到各中小學進行各種法律知識的宣導與教育,以降低學生觸犯法律規範。這個階段的中輟,可說是觀念與行動的革新時期,從加強對中輟生的重視,到整合可能的政府與民間的資源,開始投入中輟生的預防與處遇工作,讓中輟生不再被學校遺棄,能有機會完全國民義務教育,避免因中輟而導致學生日後更多的問題。

雖然通報體系已建立,也努力找回中輟的中小學生,但因找回的學生多數仍直接安置回原屬班級繼續就讀,致使學生與老師均易面臨許多調適上的挑戰。復學之中輟生常有自我否定的心理,對受輔採取強烈的抗拒,充滿被害者的心態,在壓力沒有明顥改善的狀況下,使許多復學生再度中輟。而學校老師在輔導中輟後學生時,也會遇到的諸多困難,如過往師資培訓教育中,並未有足夠的中輟輔導知能訓練,難以有效處理復學生問題;班級常態化制式教學較缺乏彈性可能,使中輟復學生未能得到足夠的補助教學,使學生無法參與上課而滋生許多上課時的干擾行為,增加老師班級經營上的困難;當時的學校其他行政資源也常無法及時提供老師支援,讓老師常處於孤軍奮戰的狀況;學生家長的不支持,也常給老師帶來困擾。教育部為解決相關的問題,除在民國八十五年五月正式提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外,又於民國八十六年起,與省政府教育廳試辦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追蹤輔導計畫,整合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與民間團體各地家扶中心之資源,強化中輟學生之協尋與及各項輔導工作。再於八十七年七月七日頒布「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跨部會整合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原住民委員會團隊,致力於找回中輟學生,落實十四項重點工作,以增益中輟復學生的輔導效果。

為了更有效使中輟復學生不再中輟,能得到較佳的學習,教育部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中輟生處遇方式,於民國九十年開始推展中輟學生的「多元中介教育」以期能在正規班級教育體制下,建立更為適合中輟學生的教育方案,有效追蹤、安置與輔導中輟學生復學,九十年三月五日頒布「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與民間團體辦理追蹤、安置與輔導中輟生實施要點」,開始協助地方縣市政府推動中輟復學生的相關輔導任務,並以經費補助地方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專業團體資源,辦理「多元型態中介教育設施」。復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頒佈實施「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追蹤、輔導與安置中輟生實施原則」,補助各縣市設立「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及「中途學校」等四類、中介教育設施,除安置與輔導中輟學生外,也作為協助家庭變故及需要特別保護之學生的資源措施。至民國九十二年底,國內四類「中介教育設施」共計109個單位設立並運作中(侯崇文和張祥儀,2004),其中「資源式中途班」佔80所最多,此種類型中介教育係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十條於中小學校中設立。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轄區內有意願辦理之中小學設立,其型態比照特殊教育資源班,提供中輟復學生非住宿型之多元適性課程;次多者為「合作式中途班」,共計17個單位,此種類型之中介教育,係由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提供中輟復學生非住輔導及適性課程;第三類為9個「慈輝班」:由精省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開辦之慈輝專案移交台灣省政府文教組主管,而由教育部協助發展為中輟中介教育措施,此類中介教育以收容跨縣市之家庭變故、家庭功能不彰或經濟困難之中輟生,係提供住宿、生活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第四類為3所「中途學校」:係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教育部與內政部聯合協調地方政府設置,以住宿方式收容因違反該性交易條例而受法院裁定安置之少女與少男,採跨縣市收容方式,提供特殊教育與輔導,又分為合作式中途學校及獨立式中途學校兩種,前者由社會福利機構與地方教育單位合作,在機構中安置輔導受裁定之少年男女,而教育單位提供教育課程,後者則為學校形式之輔導機構,安置輔導及教育課程均在學校中完成。

除了前節所述之中輟成效外,在中介教育方面,以93學年度的中介教育統計數計加以分析(統計至947月止),我國四類型態中介教育機構全部的收容總量為3,097人,實際收容男生980人,女生900人,合計為1,880人(參附錄一)。其中,獨立式中途學校僅北縣豐珠、高市瑞平、花縣南平(未招生)三所收容少女65人;4處合作式中途學校僅收容不幸少女計210人;16處與社會機構或團體組織合作的合作式中途班收容205人,其中190人為中輟復學生;10處慈輝班收容547人,其中356人為家庭變故而有中輟之虞學生。而分散在各縣市計78校的資源式中途班,收容853人是為最大宗。其中有346人為有中輟之虞的學生(257人因課業學習或行為偏差,89人因家庭變故或涉及法律案件而被評估為中輟之虞,加以收容) (賀孝銘等人,2006) 

                                        A.      中輟復學生中介教育容量仍見不足

相較於全國每年有將近3000的中輟人數和逾8000的中輟人次來看,現有的中輟防治中介教育收容總量顯有不足。惟依據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的說法,並不是所有輟學的個案都須轉介到中介教育單位就學。就教育部立場來說,回歸學校的教育環境,提供學校適性發展課程及安排適宜輔導措施,提供一個受同等教育的機會、無障礙的學習環境,沒有一個孩子被放棄,是努力的目標。話雖如此,面對近十餘年來中輟人次持續高逾8000的事實,為無法適應主流學習環境的中輟復學或有中輟之虞學生,提供完整的中介教育服務仍是我國國民教育無可輕忽的課題。

此外,現有中輟防治中介教育收容學生中總數1,880之中,有784人為因課業學習、行為偏差、家庭變故或涉及法律案件而被評估為中輟之虞,予以收容;實際收容中輟復學生則未及1,100人。中輟復學和中輟之虞學生都是中輟防治方案服務的對象,針對中輟復學與有中輟之虞學生提供不同的中介教育也是文獻上討論中介教育成敗評估的重要指標之一。未來有關中輟防治中介教育方案的規劃與評估也應注重其彈性化、多元化和服務對象的適切性。

                                        B.      中輟學生人次長期居高不下,中輟高關懷學生輔導仍應策進加強

在教育部中小學生中輟統計資料顯示,統計自85年訂頒國民中小學生中途輟學通報與輔導辦法,並實施中輟通報及協尋機制迄今,中輟學生尋回人次百分比雖自25%提昇至92年的76%,惟學生中輟人次則仍停留在九千上下。自兒童及表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復學輔導辦法陸續實施以來,近十年間中小學生中輟「復學有增,中輟未減」的現象,顯示經由中輟通報及協尋機制的實施,以及中介教育機制,的確相當程度提昇中輟學生的尋獲和復學的比例。然而,長期持續居高的中輟人次,卻也顯示對於中輟高關懷群學生的預警與輔導機制仍有待進加強。

2.    中輟個案管理體系建立之需要

我國中的中輟防治工作,依工作之項目歸類,可分為「領導、組織、運作與計畫」、「資源投入與使用」、「中輟預防與高關懷群輔導」、「中輟通報、追蹤與尋回」、「中輟復學生之輔導」及「中輟復學中介教育之運作」等六大向度(賀孝銘等人,2006)。每個向度均與個案管理體系之建立有關聯,基本上,中輟生個案管理體系即為第一個向度的組織與運作制度,在此制度中,需要有適足的人力與物力資源的投入,而制度的運作,應對中輟生進行通報、追蹤與尋回外,對於復學後或進入中介教育措施的輔導工作進行有效復學輔導,以增進其適應。

在上一年度的工作結案報告中,即具體反應出個案管理體系的需要,報告中提及「中輟生的問題涉及個人、學校及社區/家庭等多個層的多元協助策略,需要整合各方資源增進中輟復學生的復學適應,而現行之輔導,相關工作者大多站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付出,較缺乏整體性的資源與處遇統整,此一工作之達成,有賴個案管理員制度的形成與運作」(賀孝銘等人,2006316頁)。各縣市所遭遇與中輟生個案管理體系有關的困境與需求列舉如後:

                                          A.          「強迫入學委員會」強制工作的困境

在中輟防治工作中,強迫入學委員會需要發運有效的強度,但多數縣市反應,強迫入學委員會雖依法對中輟生家庭開立勸止書及警告書,但對於遲遲未協助孩子復學的家長,多數未能進一步罰鍰,家長不重視子女就學權益,卻無法可管。僅有少數地方政府能有效執行強制措施。對於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功能,各地方皆期待能更積極有效。而在單一的中輟個案管理體系形成後,可由個案管理員連繫與協調強制工作的執行,責任的歸屬更為明確

                                          B.          「中輟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角色與功能仍待確定

目前法規雖然規範各縣市政府需設立縣級與各校之「中輟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針對中輟生及高關懷學生進行評估、安置與輔導。但訪視時仍有許多縣市政府未訂定相關辦法,或未能有效成立與運作鑑安輔工作,未來應進一步追蹤。

已成立小組並開始運作的縣市亦遭遇一些問題待協助解決。許多縣市小組的運作重點在於審核中輟生是否進入某一中介教育機構復學,而未能對每一位中輟生進行系統性的問題與需求評估,也因此無法配合需求提出對應之配套輔導計畫。而縣級與各校之功能如何劃分,亦需進一步規劃。

更重要的是目前尚未有完整的鑑安輔系統程序及相關工具可以參考或應用,各縣市要發展自身的體糸較有困難,有待中央統籌擬訂主要的架構與系統評估與處遇方案。

有效的個案管理體系的建立,可輔導鑑安輔導工作的推展,以個案管理者為核心,整合相關資源進行中輟生及復學生的整體輔導工作。

                                          C.          人員與經費不足及變動對中輟工作形成不利影響

當前縣府專責中輟業務的人員通常是一位主責者,且許多縣市由調用教師辦理相關業務,加以中輟業務工作繁雜、壓力高,除人員不足外,常更迭頻繁,對於中輟輔導計劃運作實有限制。

中輟業務必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與經費,除了少數縣市外,多數縣市認為中輟防治工作推動中人力與財力均不太充足。首先是縣府內承辦中輟業務的人員不足(先前即有描述),整體經費運用上也不足,尤其外島各縣、花東、雲彰投苗等非都會縣市資源較不豐厚的縣市更為明顯。也因之聘任中輟專屬的專業輔導人員及社工較有困難,而中央的補助以中介教育及其他方案為主,難以滿足地方對專任專業心理工作及社會工作人員的殷切需求。

個案管理體系的形成,可以協助安排合理的人員與經驗,在人員與經費不足時,也較可能發揮資源整合的效用。

                                          D.          跨局處室合作的困難

整體縣市中輟防治工作的推動需要教育、民政、警政、社政及其他諸多單位的資源整合,雖然法令中規範縣市首長主持中輟督導會報等相關工作,但許多縣市首長常因公忙而未與會,跨局處室合作的理想常無法有效達成。

有些縣市單位內的合作亦出現困難,如某縣市中輟業務推行十分積極,但訓輔工作由其他課室的人員負青,而發展篩選出中輟高關懷學生後,竟無後續輔導協助現象。即使被公認整體中輟業務推展良好的縣市,亦反應跨單位之合作仍需要加強。

此等問題如有單一的個案管理體系,應能有效地促進單位與人員間的合作,提升中輟防治的效能。

                                          E.          處理中輟生家庭與強制家長受輔仍待新法規與新制度實現

幾乎所有縣市都反應家庭功能低落或不健全的中輟生輔導最為困難,成效最少。來自家庭結構不健全或監護人失職失能的中輟個案,除較缺乏獲得家人關愛外,家長常漠視孩子的輟學問題,不聞不問,單純協助中輟生常效果有限,需要對其家長進行再教育或輔導。

不論是中輟高關懷群學生的輔導、中輟生或復學生的輔導上,最困難的問題常是面對家庭功能不良,或者學生家長態度不佳者,要有效處理此一困難,限加強單位間的合作及法規的訂定與執行外,單一的個案管理體系,也能較有效地發現家庭的問題與需要,整合相關資源予以協助。

                                          F.          學校專業輔導人員的不足及專業能力的限制

目前許多中小學缺乏合格的專業輔導人員,現任的輔導人員有些非相關科系畢業,有些專業訓練能力有限,處理複雜的中輟問題常感到力不從心。而個案研討及研習活動,多僅能協助處理少數的個案問題,對專業能力有限的工作人員而言,難以產生有效的學習遷移作用。期待能在未來聘任較具專業能力或資格的心理工作人員,協助處理較困難的個案。亦希望能建立個別或小組的督導制度,長期協助第一線的中輟輔導者能力有所提升,以照顧眾多中輟生與高關懷群學生的需要。

此一限制在可單一的個案管理體系支持下,協調資源運用,使有限的資源可發揮較大的效用,亦可指出哪些專業人力資源需在個別處遇方案中列入,以降低不必要的資源良費,減輕人員的負荷。

                                          G.          「中輟通報、追蹤與尋回」制度與人員工作銜接顯不足

許多縣市發生少年隊找到中輟生後,但學生未回校的狀況。尤其是非上課上班時間,警察尋獲學生時,無人能承接後續的安置與復學輔導工作,而產生學生又失連的狀況。雖然法令中規定縣市政府需要指定專人於非上班時間受理警政單位尋獲中輟生復學事宜,但縣市均表示執行有困難,除了人員編制與工作安排外,臨時收容或安置場的欠缺也是主因。而中輟生並非罪犯,又不宜以拘留的方式留置,相關的問題,待進一步解決。另外,中輟復學學生再次中輟時若未超過3天無法通報,導致少年隊不能依法處理未被通報但上課時間身處不當場所的學生。且中輟學生須列失蹤項目,警政單位才能協尋有據,降低尋獲中輟學生的可能性。

此種狀況在建立單位的個案管理體系後,應可獲得改善,由單一的個案管理者負責整合相關工作人員間的工作,也可以在非上班時間擔任警察尋獲之學生的處理人員,降低學生未復學即再失蹤的現象。

                                          H.          全家失蹤或遷移的個案需跨縣市的合作

部分中輟生全家行蹤不明,此一現象隨著失業率的增加,卡債及其他債務問題的日趨嚴重等象現有增加的趨勢,學生家長為躱債而全家遷移,但又不敢辦理戶籍與學籍的轉移,使孩子發生中輟。此一狀況除了已調整為不設籍入學外,也需對家長進行宣導,增加孩子轉至其他縣市就讀的可能性。

當學生戶籍遷移至外縣市後,原校教師欲實地做家庭訪問明顯有困難,即使由縣府函文外縣市協尋,但各縣市之協尋模式並不統一,加上中輟資料為原校通報,外縣市在沒有輟學資料的壓力之下,儘管戶籍已遷往該縣市,追蹤協尋的積極度較難與原輟學的縣市相同。此等現象反應出跨縣市的中輟生追蹤與協尋工作上,應有全國性的合作機制。

如能有效建制單一的個案管系統,則跨縣市的中輟防治工作上,可以有明確的對應窗口,有效地協調處理跨縣市移動的中輟生個案。

由上述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在推展中輟防治工作上的困境與限制,更可看出單一化的個案管理體系的建立,能有效整合有限的資源,使中輟高關懷生、中輟生及復學生的整體輔導工作發揮更好的縱向與橫向的整合與聯繫,但目前尚未發現一有效的機制被採用,故在95年度的中心工作計畫中,擬定制度建立之研究工作,期待能建立全國適用的核心制度,提供全國各縣市及所屬學校使用,以增進中輟防治工作的效用。

三、  中輟復學生鑑安輔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本節先就我國中輟防治工作之推展及中輟中介教育之現況簡要分析,再就縣市鑑安輔工作作業程序、標準規劃進行探討。

1.    中輟復學生安置現況

我國中小學之中輟相關工作之推行,始於民國八十三年所建立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系統」。由教育部與內政部合作,以協尋的方式,由警政署管轄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學校尋找自學校失聯的中輟學生。規定凡是中小學生未經請假而無故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學校必須將之視為中輟,依規定的程序向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展開協尋,而不能再像過去以被動消極的態度處理中輟學生持續未到校的狀況。此一階段的中輟防治措施除了通報系統之建立外,並委由社政單位、社輔單位和教育廳局合作,追蹤輔導長期未復學學生。同時由教育部與法務部合作,強化中小學之法治教育重點工作,聘任法律工作人員到各中小學進行各種法律知識的宣導與教育,以降低學生觸犯法律規範。這個階段的中輟,可說是觀念與行動的革新時期,從加強對中輟生的重視,到整合可能的政府與民間的資源,開始投入中輟生的預防與處遇工作,讓中輟生不再被學校遺棄,能有機會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避免因中輟而導致學生日後更多的問題。

雖然通報體系已建立,也努力找回中輟的中小學生,但因找回的學生多數仍直接安置回原屬班級繼續就讀,致使學生與老師均易面對許多調適上的挑戰。復學之中輟生常有自我否定的心理,對受輔採取強烈的抗拒,充滿被害者的心態,在壓力沒有明顯改善的狀況下,使許多復學生再度中輟。而學校老師在輔導中輟後學生時,也會遇到的諸多困難,如過往師資培訓教育中,並未有足夠的中輟輔導知能訓練,難以有效處理復學生問題;班級常態化制式教學較缺乏彈性可能,使中輟復學生未能得到足夠的補助教學,使學生無法參與上課而滋生許多上課時的干擾行為,增加老師班級經營上的困難;當時的學校其他行政資源也常無法及時提供老師支援,讓老師常處於孤軍奮戰的狀況;學生家長的不支持,也常給老師帶來困擾。教育部為解決相關的問題,除在民國八十五年五月正式提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外,又於民國八十六年起,與省政府教育廳試辦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追蹤輔導計畫,整合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與民間團體各地家扶中心之資源,強化中輟學生之協尋與及各項輔導工作。再於八十七年七月七日頒布「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跨部會整合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原住民委員會團隊,致力於找回中輟學生,落實十四項重點工作,以增益中輟復學生的輔導效果。

為了更有效使中輟復學生不再中輟,能得到較佳的學習,教育部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中輟生處遇方式,於民國九十年開始推展中輟學生的「多元中介教育」以期能在正規班級教育體制下,建立更為適合中輟學生的教育方案,有效追蹤、安置與輔導中輟學生復學,九十年三月五日頒布「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與民間團體辦理追蹤、安置與輔導中輟生實施要點」,開始協助地方縣市政府推動中輟復學生的相關輔導任務,並以經費補助地方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專業團體資源,辦理「多元型態中介教育設施」。復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頒佈實施「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追蹤、輔導與安置中輟生實施原則」,補助各縣市設立「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及「中途學校」等四類、中介教育設施,除安置與輔導中輟學生外,也作為協助家庭變故及需要特別保護之學生的支援措施。至民國九十二年底,國內四類「中介教育設施」共計109個單位設立並運作中(侯崇文和張祥儀,2004),其中「資源式中途班」佔80所最多,此種類型中介教育係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十條於中小學校中設立。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轄區內有意願辦理之中小學設立,其型態比照特殊教育資源班,提供中輟復學生非住宿型之多元適性課程;次多者為「合作式中途班」,共計17個單位,此種類型之中介教育,係由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提供中輟復學生非住輔導及適性課程;第三類為9個「慈輝班」:由精省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開辦之慈輝專案移交台灣省政府文教組主管,而由教育部協助發展而為中輟中介教育措施,此類中介教育以收容跨縣市之家庭變故、家庭功能不彰或經濟困難之中輟生,係提供住宿、生活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第四類為3所「中途學校」:係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教育部與內政部聯合協調地方政府設置,以住宿方式收容因違反性交易條例而受法院裁定安置之少女與少男,採跨縣市收容方式,提供特殊教育與輔導,又分為合作式中途學校及獨立式中途學校兩種,前者由社會福利機構與地方教育單位合作,在機構中安置輔導受裁定之少年男女,而教育單位提供教育課程,後者則為學校形式之輔導機構,安置輔導及教育課程均在學校中完成。

由上述資料可看出,近十年中輟防治工作主要的貢獻在有效降低中輟生的人數及積極地提升已復學學生的人數與百分比。但如上節所述,目前中輟復學生的輔導仍有待發展更系統化的鑑安輔工作作業程序、標準,使有限的資源能發揮最大的整合效用,並合於個別學生的需要,以增進整體的復學輔導效用。

2.    縣市鑑安輔工作作業程序、標準規劃

中輟生的輔導工作,需要多元的人力與資源投入,而每一個中輟學生輟學的原因、適應的困難及需要並不相同,對其需要的輔導措施也不盡相關,無法單純地以同一種模式套用在所有的中輟學生身上,教育整合多年的工作經驗與法規,匯整編卬「九十四年度學生訓輔(友善校園)工作作業計劃暨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事項工作手冊」,對如何提供中輟高關懷群學生、已輟學生及復學生相關處遇之法規及辦法有完整地集結。

手冊中之「教育部年度督學視導地方教育學生訓輔工作檢核表」(訓育委會部分)的第三部份「辦理訓輔工作成因檢核表」中,第4項「成立中輟生復學輔導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或小組並召開規劃會議」(121),此一規範將中輟復學生鑑安輔之組織與會議之要求列為視導的工作重點,也因此全國各縣市政府於94年度開始,先後開始訂立相關法規,成立中輟鑑安輔小組並展開正式運作,但直至今年初的廿五縣市政府中輟防治業務的全面訪視中,仍有許多地方政府未能有效訂立相關法規,亦或只是無規而未能有效執行。

已明定法規並展開運作的縣市政府,亦發現行的二級鑑安輔小組,在組織、運作及功能上,有許多重疊之處,常無法有效劃分兩級工作的差異,形成人力與資源的浪費。更重要的,是目前尚缺乏完整地鑑安輔工具、標準及工作流程等內涵,使推展相關業務時遇到諸多困難,在94年度的訪視報告中,六個訪視工作向度中,有四個向度均出現鑑安輔的困難,也因此期待中央能建立核心的工作模式,提供各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使用,本研究之工作,即在滿足此一需求。

在其他相關法規中,鑑安輔導要求與需要也片段地在各種細項條文中散見,如民國九十二年「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政府辦理追蹤輔導安置中輟生復學原則」中明定「真轄市、縣()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定期辦理中輟學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教育部,200575)「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認輔制度,認輔適應困難、中輟之處或輟學復學生」(教育部,200575)。原住民學生、單親或失親等弱勢學生更被關注。在安置、復學項目中,規定直轄市、縣()政府推動多元型態中介安置教育措施,包括資源式中途班、慈輝班、合作式中途班及中途學校四種形式。九十四年度學生訓輔(友善校園)工作辦理原則,「落實組織機制運作及制度規劃」之規定中,明列「中輟復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應建立縣內中輟生復學輔導安置工作評估指標,並督導學校定期分析研究及改進措施報局」(教育部,200537)。其他相關概念繁多,不一一列舉。但這些法規無支能有效指出中輟復學生鑑安輔的詳細規劃。本研究將一併將相關法規之內容加入列入,以使形成的工作模式更為完整符合法規及實務上的需求。

參、研究方法

依本研究主要三項目的,分述使用之研究方法、研究標的與研究程序如下: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主要內涵分為「中輟高關懷群學生之檢核表之編製」、「地方政府鑑安輔機制之建置」與「個案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資源結合與運用體制建置」等三個部分,研究之方法分述如後:

第一部分中輟高關懷群學生檢核表之編製,研究之進行先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尋找相關的評量工具及評量方法,同時蒐集目前各縣市政府及中小學之相關評量與檢核表格,並整合中小學輔導人員及教師的當前評量與核檢表格的使用經驗與問題,形成初步之檢核表的內容與方式,而後進行專家德懷術審查與修正初步工具,而後進行試用與檢討,依試用的結果修訂內容與方式,再進行第二次試用、檢討與修訂,建立檢核表的標準作業程序,撰寫使用手冊,完成檢核表之編製工作。形成之檢核表內容,除了危險因子的評估外,預定包含相關的保護因子的評估,對於中輟危險群狀況的發展,亦將加強時間發展及事件的分析,個人、學校及家庭/社會脈絡的分析亦考慮加入,並期待形成之檢核表,能指出個人、學校及家庭/社會等層面之處遇重點,結合保護因子及外在資源,對學生進行後續之安置與輔導工作。檢核表可作為中輟生及高關懷群學生鑑安輔導主要工具之一,配合其他資料及評估提出更為綜合性的協助措施。

第二部分地方政府鑑安輔機制之建置,此部分的工作先期包括現行的中輟鑑安輔制度的了解,使用方法包括文件內容分析、團體焦點訪談。後期重點工作為發展統一的標準化鑑安輔作業程序,使用方法包括專家德懷術法,作為未來各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進行中輟鑑安輔工作及個案管理核心依據。在現況了解部分,以團體焦點訪談的方式進行四場次(縣市政府層級2次、國中與國小2次)的焦點團體,除了解當前縣市及所屬中小學鑑安輔的狀況,分析主要的工作、相關資源配置、責任分工及主要流程外,並分析目前的問題或困境,找出當前相關制度與方式的困難,並探究可能解決的建議。在形成新的鑑安輔標準作業程序部分,除參考現況了解所得之結果外,同時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找尋較佳的鑑安輔模式,統合相關資料後,以德懹術法進行4次的新制度形成專家會議,形成新的中輟復學生鑑安輔機制與標準作業程序。

第三部分中輟個案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資源結合與運用體制建置,此一部分研究使用方法分為現況了解及制度形成二個部分。在現況了解部分,以團體焦點訪談的方式進行三場次的焦點團體,以了解當前縣市及所屬中小學的個案管理狀況,分析主要的工作、相關資源配置、管理責任分工及個案管理主要流程外,並以目前的問題或困境為訪談核心議題,找出當前相關制度與方式的困難,並探究可能解決的建議。形成新個案管理體制部分,除參考現況了解所得之結果外,同時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找尋較佳的個案管理模式,統合相關資料後,以德懹術法進行4次的新制度形成專家會議,形成新的個案管理體系。在個案管理機制中,特別加強整合各種可能之外在系統資源,進行更為有效的中輟生及高關懷群學生的輔導工作。為使各項資源能有效整合與應用,在建制體制前之訪談中,先行蒐集現況中中輟防治工作所使用的外在系統資源,分析各項資源所發揮的功能與限制,並依中輟生輔導之需求,分類資源的群組,定位每項資源的應用時機、功能及所發揮的角色,最後形成資源整理之體制,建立可能標準作業程序,期待在中輟生及高關懷群學生整體的鑑安輔及個案管理中,能發展更為有的資源引入與輔助功能,增加資源應用與整合的效用。

二、研究標的

本研究之研究標的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的標中輟高關懷群檢核表的編製,預定形成全國適用,簡易與有效的篩檢工具,以作為積極中輟防治工作之篩檢工具;第二個部分的研究標的在了解現行的中輟鑑安輔制度,包括相關內容、流程、問題與可能建議;進而發展全國適用的標準作業程序;第三個部分的研究標的在形成統整的個案管理機制並有效整合與運用各種資源。三個標的雖分立,但相互關聯,以第二個研究標的為核心,在未來相關標的的應用上,期能發揮縱向的整合。

三、研究程序

依據研究的三項標的,本研究之主要程序分述如下:

(一)檢核表之編製與因應措施之建置

1.    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尋找相關的評量工具及評量方法。

2.    蒐集目前各縣市政府及中小學之相關評量與檢核表格。

3.    匯整與分析上述二項工作所得之國內外相關工具與評量方法的內容與優缺點。

4.    進行三次中小學輔導人員及教師的當前評量與核檢表格的使用經驗與問題焦點團體,找出問題與需求。

5.    形成初步之檢核表的內容與方式。

6.    進行4次專家德懷術審查與修正初步工具。

7.    進行試用說明會與訓練。

8.    試用初步工具。

9.    檢討及修訂初步工具內容與方式。

10.進行第二次試用說明會與訓練。

11.進行修訂工具之試用。

12.第二次檢討與修訂。

13.建立檢核表的標準作業程序,撰寫使用手冊。

14.完成檢核表之編製工作。

(二)地方政府中輟鑑安輔機制及標準作業程序建置

1.    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與制度

2.    整理相關制度的內容與程序

3.    蒐集與分析現有鑑安輔及個案管理的法規與相關工作流程

4.    進行文件內容分析

5.    擬定焦點訪談大綱與方式

6.    進行訪談員的邀請與訓練

7.    邀請團體焦點訪談參與者

8.    進行學校(分國中及國小)及縣市層級之團體焦點訪談,各2次,共計4

9.    整理訪談資料

10.完成訪談結果分析

11.邀請專家

12.進行4次德懷述法討論會

13.形成統一的系統化鑑安輔及個案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三)個案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資源結合與運用體制建置

1.    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與制度

2.    蒐集與分析現有的個案管理方式及資源結合與運用體制

3.    擬定焦點訪談大綱與方式

4.    進行訪談員的邀請與訓練

5.    邀請團體焦點訪談參與者

6.    進行三個梯次的團體焦點訪談

7.    整理訪談資料

8.    完成訪談結果分析

9.    結合焦點訪談的結果,擬定初步的個案管理及資源結合與運用體制

10.邀請專家進行4次德懷法討論會

11.形成新的個案管理及資源結合與運用體制

12.撰寫研究報告

13.完成研究報告

肆、預期成果

依據研究之目的與規畫,本研究執行完成,將獲得下列具體成果:

一、  完成「中輟高關懷群學生之檢核表」之編製。

二、  了解現行地方政府鑑安輔機制之建置的現況,並找出現行方式中的困難與建議。

三、  建立全國適用的地方政府鑑安輔機制及標準作業程序。

四、  了解現行「個案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資源結合與運用體制建置的現況,並找出現行方式中的困難與建議。

建立全國適用的「個案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資源結合與運用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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