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政策與相關法律資料庫

回上頁   

縣市政府辦理中途班(學校)注意事項

 

94.5.2

一、   經費核撥:

中途班補助經費核撥時間係以年度為基準,本部下年度將盡量配合立法院預算審查會期與進度,儘速撥款,惟各縣市政府亦需如期提出計畫。

 

二、   課程設計:

中途班課程需考慮學生日後回原班之適應問題,應以多元適性及彈性方式辦理。除依九年一貫課程及國中技藝教育課程規劃外,關鍵在於教學方法須富於變化。

 

三、   安置對象:

中途班安置對象優先順序:1.本校中輟復學生;2.鄰近學區內中輟復學生;3.有中輟之虞的學生。

 

四、   教師資格與專業知能:

(一)中途班導師不得以實習教師擔任之。

(二)國中諮商輔導專業人員應落實一、二、三級預防。

(三)教師應熟悉青少年相關之法令,如青少年兒童福利法、家庭教育法等,俾能依法行政並瞭解資源,以建立支援網絡。

 

五、   按季提供中介教育措施季報表:

  (一)自本年度第2季始,為清楚瞭解各中介教育中輟學生

安置情形,本部業重新設計季報表格式(如附錄1,電子

檔將置於本部訓育委員會網站「業務動態-中輟業務」下

載區),將安置學生類別區分為「中輟復學生」與「中輟

之虞學生」,且「本校」與「外校」學生或「本縣市」

與「外縣市」學生人數分列計算,並將學生「背景屬性」

清楚劃分。請配合於每季每月三十日前填列完竣回覆。

 (二)前揭統計結果,本部將定期於隔月三十日前公布於中輟

相關網站(含中途學校目前收容人數,惟校名將不公開),

俾利縣市轉介學生參考。

 

六、   專業協助:

      本部本(94)年度業委託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辦理「全國中輟學生復學輔導資源研究發展中心」,提供「研究發展」、「資料蒐集與建置」、「諮詢服務」及「推廣宣導」等專業協助。爾後縣市政府若有相關中輟問題,亦可洽詢該單位。此外,由於該中心本年度將執行本部委託有關中輟評鑑、課程規劃等數項研究,亦請縣市政府提供必要之協助。

 

網頁製作:台灣心理諮商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