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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453

台訓()字第0940036152號函頒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和諧、關懷、多元、開放及支持之校園情境,發展便利、親近之資源網絡,營造平等與尊重、友善與互助、安全與溫馨之學習環境,特設學生輔導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規劃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加強推動並健全學生輔導新體制,強化學校輔導專業人力,持續推動學生輔導計畫,結合學校及社區資源,建立輔導資源網絡。

1.   強化輔導新體制之研究、發展與評估。

2.   審議大專校院相關申請計畫。

3.   統籌督導並強化學生輔導新體制。

4.   建立督導機制,分區責任督導,並定期評估執行績效。

5.   宣導與推廣學生輔導新體制。

(二)落實推動中輟學生預防性措施,強化組織機制運作及制度規劃,落實通報、追蹤、輔導措施,並檢討復學、安置措施。

1.      統籌督導並落實執行國民中小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

2.      加強宣導工作,增進教師熟悉通報事務及輔導中輟學生職責。

3.      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建立協尋及追蹤輔導復學網路。

4.      發展多元教育型態,提供中輟復學學生適當教育內涵。

(三)中途學校政策研擬及籌設規劃(含教育、課程、師資、輔導、安置),有關資源整合、協調,並適時辦理督導與評鑑。

1.    研擬中途學校相關政策。

2.    督導籌設中途學校相關事宜。

3.    規劃、督導與評鑑中途學校之教育、課程、師資、輔導、安置等事宜。

4.    整合與協調中途學校之相關資源。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教育、學生事務、諮商輔導、心理、社工與犯罪防治等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四、  本小組委員聘期二年,每任改聘委員人數四分之一,依專業領域遞補,以廣納各方人才,其餘委員期滿得予續聘。委員為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訓育委員會辦理之。

六、  本小組得視其業務推動性質,邀請相關部會組成任務小組,聘請專家學者,協助業務規劃及諮詢,其主持人由召集人指派之。

七、  本小組會議每年應召集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八、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部會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關部會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則交由本部各單位、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執行。

十、本小組會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之,任務小組所需經費,依其主題由主管業務機關或單位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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