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政策與相關法律資料庫-國外法規與政策

  回上頁   

 

法國      

 

 壹、   中輟相關法令或國家政策依據:

一、「法國教育法」規範教育權利與義務如下:

()為所有兒童(不分國籍與性別)之權利(教育法第L111-2)

()為法國境內所有六歲至十六歲學齡兒童(不分國籍與性別)之義務(教育法第L131-1)

()國家負有保障教育機會均等之積極責任,特別在於提供個人化之協助與支援,排除社會、文化或地緣歧視條件,以確保具有身心、經濟、社會等學習障礙之學生就學(教育法第L111-1)

()國家負有確保學生順利獲致學習成效之積極義務,創造允許學生達成相當之個人深造、就業與社會化資格之環境(教育法第L122-2, 122-3, 122-4條)。

二、在法國,學業中輟不僅屬於教育問題,更關係到法國整體公共部門,因未完成國民教育之青年,勢必將面臨嚴重之就業困難與社會融入問題。是故,在法國相關解決方案中,中輟問題乃以就業面向因應之。針對中輟學生問題所策劃之整體行動中,因而集結狹義之教育領域以外之各界力量,動員廣義的教育從業人員(屬教育部業務)、社工人員(屬勞工部及青年部業務)、兒青保護專員(屬法務部業務)、地方政府、民間團體、企業,乃至家庭等。此外,基於上述之基本人權保障定義,國家具有透過各類教育輔導與援助措施,以預防補救學業中輟之義務:

()預防措施:針對具有輟學傾向之學子,於校園中採取「重新動員行動」(例如:中繼教學班、中繼工作坊、職業訓練預備班等),或針對學生家庭採取「社教輔導行動」(特別是透過「開放校園」計畫)。

()補救措施:採取「復學行動」(例如:協助已逾學齡之青年補受國民教育、協助未達就業能力之青年返校就讀等)。

三、相關法令:

()199957日第99-071號行政通令:「新契機計畫」(1999517日法國教育部公報,第21)

()2003123日第2003-008號行政通令:「開放校園憲章」(2003130日法國教育部公報,第5期)。

()2004219日第2004-162號行政命令:「學勤之審查與刑罰」(2004220日暨2004313日法國政府公報)

()2004323日第2004-054號行政通令:「義務教育學生之學勤審查暨提昇」(200441日法國教育部公報,第14期)。

()1998612日第98-120號行政通令:「國民中學中繼班」(1998618日法國教育部公報,第25期)。

()1999104日第99-147號行政通令:補充1998612日第98-120號行政通令(1999107日法國教育部公報,第37)

()2002102日「中繼工作坊」綱要協議書(20021010日法國教育部公報,第37)

()20031217日簽署之2002102日綱要協議書附加條款(2004115日法國教育部公報,第3)

()2003516日第2003-285號行政通令:「中繼輔導措施指南」(2003522日法國教育部公報,第21)

()200094日第2000-214號行政通令:心理暨教育醫療中心支援中繼措施計畫(2000914日法國教育部公報,第32)

(十一)1996510日第96-134號行政通令:學生就業輔導綜合措施(1996516日法國教育部公報,第20)

貳、   中輟的定義:

一、定義

法國將義務教育之「中輟」細分為二,具有階段性差異,首先為「學業脫節」,嚴重者為「輟學」:

()輟學(déscolarisation)之定義 

1.於義務教育時限前終止學業。

2.中輟得視為學生與學校漸行漸遠的過程後之結果,包括家庭因素導致者(例如基於經濟或文化理由)

※備註:迫使學齡兒青輟學之家庭可能受到最高750歐元之罰鍰。法官依個案情節裁量之。此類家長同時亦得受益於「學生家長支助計畫」。

()學業脫節(décrochage)之定義

1.為輟學之初始階段,亦即學生出現輟學傾向。

2.具體而言,此類學生已進入與教育機構脫軌之狀態,通常已失去對正常學校生活應有之秩序感,例如對於出席與活動參與之規範。持續不參與學校作息,不再正常上學。

3.學生對校園的排拒可從某種徵狀中查見,在大部分的例子裡,學生開始對校園內規產生反覆性的違抗、對校園生活中其他同學或成人們顯示出高侵略性之行為、長期之無故慣常性缺席,導致校方暫時性或永久性開除該生,於數度更換就讀學校後,仍一再重演。然而,這類反彈感同時也反映在課業表現上,學生表現出嚴重的被動、退縮與自我貶低,拒絕進行任何有效而實際之努力。

4.學業脫節現象多半在十四歲左右出現,即便這些青少年多半在小學時期已經開始面臨學習困難問題。

二、數據:

()所謂學業脫節之案例,統計上相當困難。

統計方式有:以接受中繼教育之學生人數計算;或者亦以無故缺席率高之學生數統計之,然而此一數據具有其可靠限度。根據學區規定,逾四個半日之無故缺席者須報備,然而各校間審報的嚴謹度有相當落差。此外,這種方式也可能因為缺席頻繁程度難以定論而產生統計數據之扭曲。

()關於輟學,唯一可得之數據為中等教育學年結束前休學人數統計,2001-2002年為73,000人;其中包括:

1.至少完成第一年學業或已進入職校階段(攻讀職業證照學程者,例如CAPBEP)就讀而離校休學者:60,000人;

2.於高中或高工一、二年級期間離校休學者:13,000人;

3.國民教育中輟生與畢業生總數(2001763,000人)比例:約0.96%之輟學率。

資料來源:2004年版之《教育統計指標》(Repères et références statistiques))

參、中輟生人數統計:

一、曾參與中繼教學學生數:4,500人(2002-2003);

二、於參與中繼教學四個月後重返正規學校教育學生比例:55% à 69% (平均值)

    資料來源:《Note d’information》第四之八號,圖表七。

 

三、逾四個半日無故持續缺席之國中學生比例(平均值):

(一)國一(中等教育第六級):1.5%

(二)國二(中等教育第五級):1.9%

(三)國三(中等教育第四級,含職、工教育班):3.1%

(四)國四(中等教育第三級,含職、工教育班):3.1%

(五)國中總平均比例:2.2%

   無故持續缺席之定義:四個半日(即兩日)無法被校方接受其理由之缺席。然而,某些學校於統計學生缺席時,僅計算提出校方認可有效理由之請假,而不列入未提出缺席事由之無故缺席數字。

   資料來源:Note d’information第五之五十四號,20052月。

參、   學生中輟原因分析:

學生中輟原因諸多,以下具列部分原由:

一、學習動機低落或消失(與教學進度脫軌之現象可追溯至初等教育期間)

二、學習進度嚴重落後(兩年或更甚之)未經早期發現而加以輔導;

三、無法接受太過抽象之教學方式;

四、缺乏個人學習作業之組織能力;

五、學習性向未決,對制式專業分科感到徬徨;

六、對所受教育訓練內容之否定(來自對專業訓練內容與前景之誤解)

七、失去自信與正常自我評估能力;

八、對學業失去興趣,態度消極,遭受挫敗等;

九、失去用功之意念;

十、班級師生關係惡劣;

十一、教師缺席未補以代課老師;

十二、校園氣氛低靡,特別是因為校園暴力橫行之故(造成學生因恐懼而持續缺席不敢上學)

十三、校園暴力與粗魯無文之現象層出不窮;

十四、學程間事故累積:例如多次長期無故缺席,暫時性開除學籍等;

十五、短暫休學後難以銜接學業;

十六、心神失常問題;

十七、生活圈與同儕之慫恿,甚至對其威脅產生恐懼;

十八、文化問題(例如於假期間成婚之女學生)

十九、經濟、財源獨立之需求(被迫提早展開職業生涯)

二十、缺乏家庭方面之就學鼓勵;

二十一、家庭狀況不穩定,對兒童無法提供學習應援;

二十二、通學時間過長,產生通勤抗拒感。

伍、中輟業務辦理方式:

一、法國教育部評鑑暨展望司(DEP):

在國教司之訴請下,法國教育部於1999年成立評鑑暨展望司(Direction de l’Evaluation et de la Prospective),負責一項針對參與中繼教學計畫學生的詳盡追蹤調查。這項調查發表於《Notes d’Evaluation》季刊,最新資料可查閱:http://www.education.gouv.fr/stateval/noteeval/ne.htm

如需早期資料,可參閱:http://www.education.gouv.fr/stateval/ni/ni.htm

二、國民教育總督學(Inspection générale de l’Education nationale):

經教育部長要求,所有關乎教育利益之問題皆屬總督學之管轄業務。總督學於2003年曾出版一關於中繼教學與「開放校園」計畫報告(僅以法文出版),詳見:http://lesrapports.ladocumentationfrancaise.fr/BRP/044000141/0000.pdf

三、國家教案研究中心(INRP)所轄之亞蘭.薩瓦立中心:

(一)從事研究:與學習成就困難學子問題相關之教育行動;

(二)收羅現存研究成果:以便紀錄其間之異同、辯論與重要議題;

(三) 提供研究員通訊錄:建立研究主軸相關或重疊之國民教育問題研究員聯繫網;

(四)參與研究工作:與大學、師範體系或其他機構合作;

(五)網站:www.inrp.fr/zep/relais/recherdr.htm

 

四、各大學以及教師培訓機構之研究中心:

關於中輟問題,格勒諾柏、里昂與皮卡爾第省之教師培訓機構皆設有相關研究團隊。

陸、中輟業務辦理方式:

一、個人化之輔助與教學輔導工作:以針對個別學生需要設計之課外輔導以及小組(八人)加強課程為主軸。

二、為學習進度嚴重落後學生安排加強輔導班與接軌融合班,使學生得以選擇更適合個人性向之課程,以便學習基本技能,針對14歲以上青少年,安排企業實習訓練。

()中繼教學班簡介

1.中繼教學班旨在輔導輟學邊緣之國中學生,這些學生多半面臨嚴重缺席問題、暴力問題、拒絕學習問題,更包括遭遇複雜之家庭與社會問題之青少年。

2.通常這些學生由所就讀之國中校長安排進入中繼班。

3.中繼班學生維持其正常學籍。

4.一中繼班內最多容納十名學生。

5.中繼班組織模式極富彈性,配合在地條件而設計。中繼班附設於某一國中,學生來自地緣相近之各國中。學生於中繼班中就讀時間各異,自數週至數月不等,惟不得超過一學年。其課程表設計依照學生需要,並無制式。

6.中繼班格外優化師生比例,平均而言,約兩名成人配合五名學生。工作小組採志願制,惟教師須具備特教學歷或任教於特教機構,小組成員另外包含教學顧問、心理性向顧問、教育專業人員、輔導教育專員,並與社工、護士、心理師、藝文、體育單位等密切合作。

7.參與中繼教學工作之教育專業人員須具備專業經驗,熟悉國中校園生活,以便與教師密切互動。一個中繼班皆派有一名教育專員,由法務兒青保護單位、地方政府或政府認可之民間組織推薦。

8.中繼班之課餘或課外活動,嚴格依據教育部輔導員的資格條件,由參與的輔導員安排之。

()中繼工作坊簡介:

1.2002-2003學年度創設,乃為無法繼續學業之學生以及整體教育社群所設計。工作坊為一民間教育合作計畫,由教育當局與相關民間社團共同推展。

2.中繼坊之參與期限為十二週。

3.其角色在於促使學生重新融入學校與社會的調和策略之實現。

4.其教學工作由負責學生整體活動內容之教師擔負。

5.中繼坊提供個人化之教學方案,並於教學中結合不同教師、教學指導員與社工、醫護人員之專長,穿插不同面向之校園養成內容(課外活動、教養課程等)

6.民間社團協助參與相關促使學生重新並持續融入訓練課程的活動。活動地點由工作坊與教育部共同訂定之。

7.輔導教學內容配合學生個人需求與條件;其他活動則涉及全體學生,領域包括:文化、環境、科學、技術、農業、地區發展、體育休閒、民間社團活動參與等。主要是為了透過各類經濟、社會、文化資源,鼓勵學習興趣,提昇公民素養。

8.這些活動均有利於協助青少年重返國中、高職校園、開始學徒生涯或專業訓練課程。

三、「開放校園」計畫

1.1991年起,針對社會文化條件較差家庭之中小學生開辦。

2.計畫設計為,於學校放假期間、每週三與週六,接待沒有外出渡假或是不流連休閒中心的青少年。其中約20%40%的活動時間安排智育教學內容(作業或課業輔導等)。其餘時間,約20%36%安排文化活動、1330%安排休閒活動,另13%30%安排於體育活動。

3.活動基礎為開放一所國中或高中,針對所在社區或更大範圍實施該計畫,期使青少年對於校園的見解改善。這個計畫的貢獻特別在於,透過互信之氣氛,改善成人與青少年間之關係。此外,更促使國小高年級生提前融入國中新鮮人新校園生活、建立學生責任感。最後,計畫同時也帶動了與家庭的合作關係。

4.這項計畫為跨部會合作之成果,牽涉教育部、高等教育暨研究部、勞工部、就業及團結部、健康暨社會保護部,另包含反歧視社會融合行動基金之贊助。

5.開放校園教學之參與工作人員採志願制,然亦須具備相當之專業背景,其中包括所在學校之教職員、參與教育優先區工作人員、地方民間社團以及合作單位所推薦之專業人士等,此外,許多參與之學生志工亦同時為該主辦學校之校友或學校教職員子女。

四、復學輔導小組(GAIN

(一)  復學輔導小組乃以國中或高中校長為首,設於各中等教育機構之資源小組,任務在於整合各教育團隊針對中輟學生復學輔導之行動,並負責關照顯示出輟學傾向之學生。此一機制為「總體融合任務」(MGI)計畫之部分。

(二)  由校長成立督導,依照各校狀況條件調整小組成員,一般包括教師、心理輔導師、教育顧問、社工與醫護人員。成立宗旨為降低中輟機率,並輔導學生融入正常校園體系。作業方式自單一學校至校際合作不等,並結合青年資訊輔導中心以及各界贊助單位之力量。輔導對象為遭遇學業與就業困難之青年學生。具體工作為針對具有學習動機薄弱、經常缺席以及學業脫節學生,提供學業與職業訓練方面之個人化輔導學習方案,協助學生重新找回學習動機、或融入甫進入的教育機構、或由專業人士提供課業或其他方面的輔導、或提供學生豐富的就業資訊,並持續追蹤學生融入校園情形,及新近離開復學輔導小組者的就業情況。

柒、學校教師、教育行政機關或相關單位之分工與運作模式:

於中央層級,教育部之國民教育司為專責統籌全國反中輟行動之單位。

一、中繼教學班之分工運作模式

()地方層級

依照教育制度分工,中繼教學班屬各大學區(académie)之督學所管轄,並與各地方政府以及地區兒青法務保護單位合作。以行政省為單位之督導小組,成員包括各中繼班工作團隊、各中學中繼班管理團隊、各資訊輔導中心主任、教員、教育專業人士、社工人員與醫護人員。集會時,邀集各單位之代表與會討論,以便就個別需求達成協議。

1.大學區督學負責精簡相關措施、減輕各校任務分攤、決定中繼班之教學成員(至少兩名,全職或半職);當中繼班學生數量同一時間超過十名或達十二名,則需有等於兩名全職教員人員擔任相關工作。

2.行政省督導團隊負責決議中繼教學措施之發展藍圖,並針對學生特色區分其結構。若無此一團隊,則由相關委員會針對個別學生案例決定納入中繼教學班或中繼工作坊,並決定其時效以及相關配套輔導措施。各中繼方案一年內不得少於十名學生。行政省督導團隊亦負責評鑑各中繼方案績效,每年七月一日前向中央主管單位(國民教育司、青年司、大眾教育司、社會生活司)提報。

()全國層級:

由一跨部會追蹤團隊整合全體合作單位,每年針對綜合制度評估,修訂下一年度工作方針與展望。每年透過一個集合各地方主事單位與專家學者之會議,更新政策方向,並促使全國政策取向更合乎地方性之需求。此團隊同時負責釐清相關計畫之起草與條文化模式,並追蹤各計畫方案。各起始計畫之審查工作由一個全國性之團隊負責,成員包括教育部國民教育司、青年司、大眾教育司、社會生活司代表。

二、開放校園之分工運作模式:

()全國委員會:

由國家贊助機構代表組成(教育部、勞工部、健康暨家庭部、都市計畫權理部、反歧視社會融合基金、以及各中央與地方層級之相關單位),負責制定總指導方針以及計畫遴選標準,並使之符合開放校園憲章之原則。委員會同時負責制定國家相關資源之分配,並負責監督各大省督導團隊(GPR)之運作;委員會亦負責決議中央層級之評鑑、聯繫工作,以及財務相關問題;最後,委員會與國家教育檔資中心、省區教育檔資中心及各資源中心合作,負責確保工作資歷、專業能力及專業知識之認證,以及相關資訊的流通。

()省區督導團隊(GPR):

團隊成員至少需包含參與開放校園計畫全國委員會各機構之省級及縣級代表,以及相關合作單位地區代表。下設一秘書,負責與全國委員會聯繫有關各工作計畫之協調、追蹤與中間平台。大省督導團隊可決議成立縣級團隊,並負責發布及推動大學區長推行之各項計畫。對於大省年度企劃案,督導團隊須檢視其與國家法規之相符性以決議之。其餘決議事項包括:年度參與計畫之學校名單、省區範圍內之資源分配、行政資源運用監督、審查相關簽訂協議等。

()大學區相關服務:

此為大省督導團隊之「行政核心」,負責專業企劃工作,以便交付審議或執行。

()各參與學校:

各參與學校校長為實際作業計畫之負責人,並負責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對相關參與學生、工作人員及校園財產的風險。隨學生赴校外活動的輔導人員中,至少有一人須為教育部人員。此外校長自行組織其工作團隊,惟其中成員背景必須符合多數為教員之條件,並根據作業需要之專業分工安排其成員。

捌、薪資待遇:

教育部教職員除基本薪資外,根據參與計畫(除開放校園外),領取津貼。

()小學教師參與中繼教學與其他大學區方案者:每年1487.16歐元之特別津貼,加以十五個績優點。

()參與學習輔導方案的小學教師:

依據執行任務與教員職等,領取津貼如下:
1.
課堂鐘點費:16,46 ~ 20,35 歐元/小時

2.學生輔導費:23,04 ~ 28,49歐元/小時

3.學業監督費:14,81 ~ 18,32歐元/小時

4.督導鐘點費:9,87 ~ 12,21歐元/小時

()開放校園:

開放校園之工作參與為志願制,自校長至基層參與人員,自規劃至實踐,皆屬志願職,唯有在相關任務要求逾越服務義務範圍時,可請領酬庸津貼:26.06歐元/小時

()其餘參與人員之酬勞計算無法取得相關資訊。

玖、整體執行結果:

一、優點:

()整合來自公私各部門之貢獻並予以協助。

()動員各層級行動者共同參與。

二、缺點:

()缺乏上游預防機制,以致對於大多數進入中繼機制之學生,防止中輟為時已晚。

()教師以參與成本高昂以及恐與學生過度親近為由,對開放校園之參與率偏低。

()教學方式之督導不週,缺乏監督體制,導致參與教師相關專業知識不足而無所適從。

()有偏重學生重新社會化而相對輕忽學習之傾向。

()教育輔導人員之消失(2004年自學校聘僱人員項目中取消)嚴重影響開放校園以及中繼教學之發展。

()各開放校園間之經費差異可觀。

()對中繼教學方案而言,其中最甚之困難在於學生之原校復學部分。

三、建議:

()改善上游預防中輟機制,自初始階段即須予以追蹤並補救。

()宜按年齡層與學習困難種類將補救機制個殊化。

()宜依照各大學區制定地區特色之宗旨目標,甚至於某一大學區內,依照不同省份制定特色目標。

()現有機制之效益最佳化(例如中繼教案中經常出現教員及輔導員人數高於學生之現象)

()設立中繼教案與開放校園兩制之全國性督導機制、加強大學區督導體系、針對學生課業或專業訓練困難科目規劃集體方案。

()為避免中繼教案之巨大異質性,似宜將此制多元化:對12-13歲學生設計為短期輔導(4-8週)以便迅速安插返校;對14-16歲學生設計為較長期輔導(12季)以強化職訓面向。中繼班與工作坊似宜合併,或針對其收納對象予以強化個別訴求特色。

拾、相關資料:

英文資料:« Continued-learning strategies »,由法國教育部發行,編入《國民教育資料庫》,可線上瀏覽:http://eduscol.education.fr/D0039/rupture-scolaire-english.pdf

 

 

◎資料來源:教育部駐法國代表處文化組

 

 

網頁製作:台灣心理諮商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