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政策與相關法律資料庫-國外法規與政策

  回上頁   

 

學生輔導法       

 

 

壹、           法令/國家政策依據:1998年學生輔導中心法令。

貳、           定義:學生輔導為整合預防、矯正與教育的跨領域行動措施。

參、           目標

主要在學生學習、學校生涯、預防性健康照顧、學生心理與社交能力輔導等方面,增進學生的健康與快樂。

肆、           組織編制:

一、依該法令,比國每一所學校需與一個學生輔導中心共同合作。成立一個學生輔導中心重要條件須具備20,000學生數的規模,學校與學生輔導中心共同簽署一份為期3年的合作計畫,並由獨立的視察團及官方視察團共同監督計畫是否完成。

二、組織編制視學生人數及工作負荷量而定,基本成員為:至少1位醫生(輔導員)、至少1位主任、至少2位社工人員、至少2位醫護人員、至少2位教育心理輔導員(教育心理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至少1位行政人員。

伍、學校輔導人員資格要求:

一、至少2年教學經驗;

二、持有治療師文憑;

三、持有特殊教育文憑;

四、持有高等教育學位。

陸、員額編制標準(輔導教師與學生比):輔導教師與學生比:1:20

柒、輔導教師之授課鐘點規定:

輔導時數每週至少1小時,學校可自行決定增加時數。

捌、輔導工作之執掌、內容、實施對象與實施方式:

一、每所中小學與學生輔導中心共同合作,學生與輔導中心簽訂契約,每3年更新乙次。

二、學校特定教師擔任輔導教師額外工作,偵測學生是否有學習困難、心理或情緒等問題,這些教師與輔導中心合作,接受訓練課程,俾以適當輔導學生。

三、教師每週至少有1小時與一班(20)學生討論或分組活動或測驗學生以查出可能的問題,如果教師無法解決學生問題,他將與輔導中心連絡並尋求協助,學生輔導中心將審察該案例並採取適當措施。如果教師可以解決問題,必須與校長及學生輔導中心及其他教師(如果需要的話)共同解決;如果學生問題非常嚴重,教師每天得對這位學生輔導2小時,全部輔導時程最長為6個月,經過改變之後,再決定是否需更多輔導,輔導時程可再延長2個月,輔導內容視學生問題而定。

玖、各教育主管機關、學校、相關單位之分工合作機制:

一、學生輔導中心與學校的合作機制:

()有義務充分與學生輔導中心合作,以實施及舉辦所有輔導活動。

()學校有義務通知家長、學生及教育人員有關學生輔導中心的資訊。

()學生輔導中心有義務提供學校專業支援。

()學生輔導中心需尊重學校的教學方法。

()學生輔導中心需將學校活動列入考量。

()學生輔導中心有義務盡可能出席特殊學校的活動。

()如果校長同意,學生輔導中心有權利向學生、家長及教育人員傳播輔導工作內容。

()學生輔導中心有權利參與學生輔導活動或健康醫療及預防措施等方面的討論。

()學生輔導中心有權利出席學校活動。

()學校有權利自學生輔導中心獲得諮商指南。

(十一)學生輔導中心有權利自學校獲得所有學生資訊。

(十二)學校有權利取得所有學生輔導的相關資訊。

二、學生輔導中心與政府的合作機制:

3種不同的學生輔導中心:

()未接受政府補助的學生輔導中心:與政府無關,由私人組織主管。

()官方補助的學生輔導中心:由省或市政府主管。

()文化體補助的學生輔導中心:由比國文化體政府主管。

拾、整體執行結果SWOT分析:

一、優勢:

()特定問題更受重視;學生、家長及教師的問題能被了解;

()學生輔導中心與學校的關係演變至輔導中心可以要求學校負起學生輔導責任,但仍持續支援學校輔導工作。

()學生輔導中心專業知識的增加有助於學校新的輔導政策,甚至可為校外人士及團體使用。

()學生輔導中心日漸成為跨領域的組織。

()預防成為優先事項。

()其他組織提供許多支援。

()比國荷語文化體政府法令鼓舞學生輔導中心研發新的合作模式,以創造共同的目標。

二、劣勢:

()特定問題的新方式經常與法令中的其他原則相衝突。

()改進與學校合作關係為學生輔導中心的職責,但因缺乏支援造成改進速度緩慢。

()專業人士的需求視學校與學生輔導中心彼此討論問題的意願而定。

()學生輔導中心編制有限,不太可能聘用所有領域的專業人才。

()有效的預防措施需要學校與學生輔導中心存在良好的合作關係,兩者之間需不斷的協商溝通,需投入許多時間與人力,這些都需額外支出。

三、機會:

()如果運作模式與訂定的目標能平衡的話,風險管理即預防高危險群學生為優先的目標可達成。

()學生輔導中心的專業人士依據學校需求可增加,使兩者相得益彰,相輔相成。

()學生輔導中心有更多機會與其他夥伴合作。

        四、威脅:

()上述所提及之風險管理可能變成學生輔導中心某一部門的職掌,事實上應是人人的職責。

()保守的趨勢可能使學校或學生輔導中心不向專家求助,學校與學生輔導中心傾向總是與相同團隊合作,使專業人士用途受限。

()學校通常太依賴學生輔導中心所派遣的專家,這位專家獨自處理學校大部分問題,而沒有再與更多專家諮商。

()學生輔導中心須小心勿與太多夥伴合作,需有所選擇。

拾壹、相關研究或資料:

    學生輔導中心(CLB)創辦於2000年,合併先前的心理醫療社會中心(PMS)及醫療監督中心(MST),這兩所中心的前主任對學生輔導中心評鑑得出如下結論:

一、正面評價:

()新法令為學生輔導中心的成立有一依據,藉由重建與新增目標以提供更好服務。

()學生輔導中心規模更大:先前136所心理醫療社會中心及96所醫療監督中心整合為46所學生輔導中心。

()學生輔導中心的內部新組織創造新的團隊、討論小組及跨學門領域的重組等。

()法令明確規範學校與學生輔導中心的各自權責。

()輔導制度的品質與重點在各方面均有改進。

()學校積極尋找學生輔導員,增加教師工作,訂定自己輔導制度並向學生輔導中心尋求支援。

()偵測學生問題不是學生輔導中心的主要工作,反而首先是家長的工作,其次為學校,最後才是學生輔導中心(以往輔導中心為第二位),現則由學校負起責任。

二、負面評價:

()同時改革輔導內容與組織,讓改革變得困難。

()學生輔導中心沒有善用法令所提供的所有機會,因此專業化與不同特色尚未充份應用,導致向學生輔導中心以外之區域組織尋求支援可能更有用。

()學生輔導中心的工作負荷量自動增加:更多強制的醫療檢查、與學校更多的協商及更多的內部討論,都使得工作更困難。未來直到改革完成,將可知這種現象是否祗是暫時性,但是新任務不斷,特別是醫療人員如預防注射等,明顯可知醫療人員太少。

()改革需要時間,尤其是學校與學生輔導中心必須共同合作實現目標,學校通常不願投資在改革上,因為他們未參與決策過程,學生輔導中心在實際開始運作前,必須推廣新制度

()直到目前為止,學校尚不能充分偵測學生問題,學生輔導中心需要插手接管,又再增加輔導中心的工作量。

()學生輔導中心沒有充裕的支援,他們必須獨自尋找支援,創辦活動時通常未獲政府的財力支援。

 

◎資料來源:教育部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文化組

 

 

 

網頁製作:台灣心理諮商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