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功能:負責宣導及督促滿六歲至十五歲之適齡國民入學。
2、強迫入學委員會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對於未正常入學之適齡國民可做以下處置:
(1)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
(2)
若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
(3)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新台幣一百元以下罰緩,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若罰緩逾期不繳,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