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尊的定義與內涵
ESTEEM原義有二:一為「敬重,尊敬,珍愛」;二為「認為,估量,看法」。自尊(self-esteem)乃個體對自己所持一種自我喜愛、珍視、尊重或自我輕忽、排拒的情感;或是個體對自己的看法與評價(楊中芳,
1997)。自尊乃反映出個體覺得自己有價值、有能力、重要、被接受、有效能的程度。通常,正向自尊的人,對自己能力及價值持一種珍視的肯定態度及自我喜愛、滿意的感受。負向自尊者,則是傾向對自己的能力和價值持一種貶抑、否定的態度及自我厭惡的感受。綜合學者的觀點,自尊經常包括:自我效能感與自我價值感(Murk,
1999; Tafarodi & Swann, 1995)。
1.自我效能感(self-efficacy):
自覺有效能的感覺,對完成某項任務具有能力感。表示我對自己的心智功能,思考能力及作判斷、選擇、決定時所須運用的智慧等各方面懷有信心。總之,是相信自己能思考,也能應付生命中基本的挑戰。具有效能感的個體自覺是有能力的面對生活挑戰,但非全能力及自覺有控制力的,對自己與環境感到自主與能掌握,勇於面對挑戰,不會認為是環境的犧牲者。主要反映出個體對自己的內在能力、表現、成就的體驗和知覺,正向自我效能感經常是源自成功地掌控環境與個人,達成所欲目標。
2.自我價值感(self-worth):
個體對自我價值的整體感受,個體能感受到存在的權利,有活著的價值。換言之,相信我自己的價值,是對我生存,快樂的權利,所持有的肯定態度;能用適當的方式,明白表達自己的想法、慾望和需求,並感到心安理得,並能享受自己努力所帶來的成就。個體自覺自己是重要的,相信自己生命的存在具重要性,是值得被喜愛的,認可自己的觀點與感受,不會為迎合別人而委曲求全。他能夠喜歡自己,也能欣賞別人。價值感則是來自個體能被環境中重要他人喜愛、接受、認可的體驗和知覺,經由重要他人評價性的觀點或回饋,形成對自己接納、贊許與否的感受。
自尊乃是個人與外在環境互動下,持續不斷對其自身所知覺具有的特質、能力、想法、價值進行的評價,繼而形成自己滿意的程度與感受(林杏足,
1997)。即是對個體價值、努力、及對自己潛能的信心的判斷。認為自尊是個人對自己各方面能力、特質、價值或整體評價後的感受(
Reasoner & Dusa,1991)。
綜合之,健康自尊者對自己能力具效能感,即對自己心智能力、思考判斷、選擇及做決定深具信心,相信自己能夠應付生活中的各類挑戰;同時肯定自己的價值與重要性,能以適當的方法明白表達自己的想法、需要,並能欣賞享受自己努力後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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