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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題:少年家庭功能不彰,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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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發表於:2006-09-19 03:44 
文章標題:少年家庭功能不彰,該如何處理
我是一個中輟生的老師,班上的中輟生放學後經常和一群不良少年在一起,以為這群不良少年可以當做他的靠山,以此欺壓校內同學,放學後家長放任小孩在外面遊蕩,助長他和這些不良少年的接觸,也因此造成許多事端,像這種情形,是否可以安置這樣的少年,讓他隔絕不要和這些不良少年在一起?但是我問學校,學校說社會局不會安置這樣的小孩,那麼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家庭負起該負的責任,當家庭不能負起責任的時候,社會能給這樣的小孩什麼樣的幫助?
大海 發表於:2006-11-20 16:14 
文章標題:RE:少年家庭功能不彰,該如何處理
一般當地教育局也許會與民間社福機構合作進行中輟追輔工作,可請該社福機構進行追輔工作,針對該家庭提供經濟輔助,親職教養協助,並針對學生與以個別輔導,另外也可通知當地之少年隊偕同進行輔導工作,若是少年隊仍無法約束孩子的行為,可依少事法第3條及第17條向少年法庭提出報告,請少年法庭介入保護少年,少年法庭會依孩子情形進行處遇,要求家長參加強制親職教育,針對孩子以保護管束或安置都有可能,在此建議先以柔性單會介入輔導,當輔導無成效時再轉至少年法庭,且以少年隊轉案至法庭最佳,能維持老師與孩子之關係。且若是孩子被收容進少觀,請老師務必陪同家長一同前往探視關心孩子,將會促進您與孩子的關係,對於您未來輔導孩子是一大助力。
小強 發表於:2006-11-27 11:58 
文章標題:RE:少年家庭功能不彰,該如何處理
這ㄍ回覆很好
不過並不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十七條
而是十八條第二項
由少年隊請求是避免學校受家長及民意代表壓力
但是如果少年隊不做這ㄍ角色
必要時學校就應該承擔這功能
請求少年法庭依虞犯事件處理
而少年法庭部分
不要再以標籤看待
他可能現階段國內
對於兒童少年保護比較有系統慨念ㄉ單位
Pilar 發表於:2006-12-18 22:23 
文章標題:RE:少年家庭功能不彰,該如何處理
因看到標題內有「家庭功能不彰」等字,直覺想將最進一期教育部發佈的焦點新聞的訊息轉貼在這裡,

教育部協助中部地區縣市開辦住宿型合作式中途班

2006.12.17(日)

發稿單位:訓育委員會

單位聯絡人:柯今尉

電話:33437828

E-mail: [email protected]


為提供家庭功能不彰之中輟復學生或中輟之虞學生一個可供膳宿之中介教育措施,教育部協助各縣市成立慈輝班或住宿型合作式中途班,以提供學生安定的就學場所。但目前中部地區(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僅苗栗縣設有慈輝班提供60人住宿名額,與實際需要就讀之學生數相比略顯不足。教育部為協助中部地區縣市開辦住宿型之合作式中途班,特邀集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及南投縣之教育局共同研商,並達成決議如下:

一、請彰化縣教育局依本部補助原則規定,就初步規劃之2民間單位擇1提報計畫,由本部審核後補助成立住宿型合作式中途班;未來成立後,若尚有名額,應本於資源共享原則,提供鄰近縣市轉介學生就讀。

二、合作式中途班之合作對象,依本部補助原則規定,並不限於安置機構,只要是立案的民間團體甚至企業都可尋求合作,請與會縣市教育局與社會局、民政局洽詢合適團體或企業。

三、因政府職能分工,中輟中介教育措施係提供中輟復學生,短期過渡性的就學輔導措施。中途班招收對象係中輟復學或有中輟之虞學生,應在尊重學生意願之前提下輔導就讀,以保障其學習之最大利益,其與法院依少事法裁定安置或社政單位依兒少法安置對象有別。

四、請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就合作對象、就讀對象及人數、所需經費等再做評估,若評估有設置住宿型中途班需求,可依本部補助規定申請;若在設班前有就讀需要之學生,可轉介至苗栗縣慈輝班或彰化縣設置之住宿型合作式中途班。

教育部表示,對中輟生的關懷永不嫌多,不僅是教育人員,社會大眾也都應抱持著「一個也不能少」的教育理念,關懷身邊的每一個孩子,陪伴他們走過人生的難關,協助他們面對人生各種不同的挑戰,只要一點點的改變,孩子的人生道路就會有不同。

小強 發表於:2006-12-23 20:53 
文章標題:RE:少年家庭功能不彰,該如何處理
一.Pilar第二點所說合作單位包括哪些
民間團體及民間企業的定位為何
民間團體是限於財團法人或是也可為社團法人
二.規劃住宿型中途學校才是能解決目前中輟開始
但是一個孩子之所以會中輟
表面上是從生活作息不正常開始
她被後因子往往伴隨家庭解組師功能及偏差行為
如果沒有警政單位.社政單位及少年法庭協助
想要穩定孩子的狀況其實並不是那麼的容易
或許住宿型學校這個單位的出現
會同時解決四個系統的問題
但是如果四個系統如果不充分合作
也可能解決不了問題............
Pilar 發表於:2007-01-16 17:48 
文章標題:RE:少年家庭功能不彰,該如何處理
上上文提及的第二點來自於教育部在教育部網頁內發佈的新聞「教育部協助中部地區縣市開辦住宿型合作式中途班」2006.12.17

第二點內容如下

合作式中途班之合作對象,依本部補助原則規定,並不限於安置機構,只要是立案的民間團體甚至企業都可尋求合作,請與會縣市教育局與社會局、民政局洽詢合適團體或企業。

針對小強的回應「Pilar第二點所說合作單位包括哪些
民間團體及民間企業的定位為何
民間團體是限於財團法人或是也可為社團法人」

Pilar回應如下:

我試著尋找教育部網站裡是否有相關的學園設置要點之類的,但目前尋找到的法令裡,例如「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籌設中途學校實施要點」中對於中途學校有著如下的說明:
中途學校泛指有別於一般正規學校而能提供具有銜接、中介作用之教育設施。概分為四類:

1. 獨立式中途學校:包括一般學校中獨立設置之班級、分班、分部、分校、及單獨設置之學校。提供學生住宿、膳食、另類教育課程輔導措施。

2. 資源式中途學校:比照特殊教育資源班方式設置之中途班,提供另類教育課程及輔導措施,必要時提供膳宿。

3. 合作式中途學校:學校與社會福利機構合作,由學校指派教師至保護機構內開班授課。

4. 學園式中途學校:政府與民間宗教或公益團體合作,安置學生於學園內,藉由社會資源輔導之力量,改善學生氣質。

閱讀完畢後,未發現到民間團體定位更進一步的描述,故在小強所問之民間團體與企業的定位的部分,我亦未能更進一步的有所依據而有回應了。

然而,我以反向的方式倒推,以查詢到的彰化向日葵學園設置的依據準則如下:
一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籌設中途學校要點
二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與民間團體辦理追蹤安置與輔導中輟生實施要點
三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
四彰化縣非學校型態之國民教育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在這些辦法中,提及的合作的單位,除了提及民間團體之外,亦有提及財團法人的部分,且我所知道的部分為團體若有立案,代表的是其有向內政部登記,其為一個團體,或者我大膽的說其就是為一個社會團體,因人民團體法第4條,將團體分為三種,其中一種為社會團體,而在第39條的描述中,「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再者,你詢問到的民間團體是限於財團法人或是也可為社團法人,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1條的規定為「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查備。」因此,該團體為何種法人,乃是該團體依其屬性向法院登記之後,才有法人之區別。

最後,回到我的反向推法,我猜想若有民間團體也願意投入中輟這一塊領域,負責中輟安置的該縣市政府單位,在第一個把關確認合作的民間單位是立案的團體之後,仍然需要有其他的評估與對於資格的認定了,不是如此嗎?

當然,我如此的倒推法,有其風險性,因從向日葵學園網站中的資料,我猜想向日葵學園並未提供住宿。且就我自身所工作的學園,其乃為立案的社團法人團體與政府合作,然該學園亦未提供住宿也。
Pilar 發表於:2007-01-20 16:35 
文章標題:RE:少年家庭功能不彰,該如何處理
另一個倒推法
獲知民間團體定位可行的方式,或許可就目前已經成立的學園(例如:向日葵、善牧、乘風等),親自電詢該單位,過往是如何申請設置成為與政府(該縣市教育局、社會局或其他負責單位)合作的民間團體,而我經由這個全國中輟資源研究發展中心的網站,發現從『資料整合資料庫』裡頭的『中輟機構資料庫資料搜尋』點選社福單位,可以查詢到一些合作單位的聯絡方式。

例如台北的善牧學園 聯絡電話為(02)23088300
台北的乘風少年學園 聯絡電話為(02)87681219
宜蘭的財團法人慈懷社會福利基金會 聯絡電話為(03)9331001~2
小強 發表於:2007-01-26 12:29 
文章標題:RE:少年家庭功能不彰,該如何處理
謝謝pilar溫和而厚道ㄉ回覆
謝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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