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
款辦理:
一、各處
(室)
之下得設組。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
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
得設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
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
(輔導教師)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