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
請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其因家
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
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
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
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予
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
(鎮、市、區)
公所處一百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