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依第三五七次部務會報決議通過「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特成立「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調、輔導與監督所屬落實執行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復學輔導工作。
二、本小組主要任務如下:
(一)統籌督導並落實執行國民中小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
(二)加強宣導工作,增進教師熟悉通報事務及輔導中輟學生職責。
(三)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建立協尋及追蹤輔導復學網路。
(四)發展多元教育型態,提供中輟復學學生適當教育內涵。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組務,由教育部政務次長兼任,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五人,由召集人聘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台灣省政府文教組、直轄市暨縣市政府教育局相關單位主管,以及教育、心理、諮商輔導與犯罪防治等領域之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小組委員聘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學者專家依其專業領域遞補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擔任;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之業務。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擔任,教育部相關單位協助。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每年召集乙次,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行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專家學者,以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或報告。
期間可視需求召開臨時會,必要時得邀請各縣市教育局長共同參加。
六、本小組會務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預算支應之。
七、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交由各相關單位執行,並由本小組督導。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