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政策與相關法律資料庫

回上頁   

「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

設置要點(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台(八八)訓(三)字第八八○○一六二二號函頒佈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台(九○)訓(三)字第九○○四三二三八號函頒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台訓(三)字第○九三○一三七七七四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53

台訓(三)字第0940036152號函停止適用

一、教育部依第三五七次部務會報決議通過「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特成立「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調、輔導與監督所屬落實執行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復學輔導工作。

二、本小組主要任務如下:

(一)統籌督導並落實執行國民中小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

(二)加強宣導工作,增進教師熟悉通報事務及輔導中輟學生職責。

(三)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建立協尋及追蹤輔導復學網路。

(四)發展多元教育型態,提供中輟復學學生適當教育內涵。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組務,由教育部政務次長兼任,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五人,由召集人聘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台灣省政府文教組、直轄市暨縣市政府教育局相關單位主管,以及教育、心理、諮商輔導與犯罪防治等領域之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小組委員聘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學者專家依其專業領域遞補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擔任;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之業務。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擔任,教育部相關單位協助。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每年召集乙次,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行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專家學者,以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或報告。

期間可視需求召開臨時會,必要時得邀請各縣市教育局長共同參加。

六、本小組會務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預算支應之。

七、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交由各相關單位執行,並由本小組督導。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網頁製作:台灣心理諮商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