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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辦理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

協尋通報作業規定(修訂本)

民國 93 07 26 日 修正

壹、依據

一、              國民教育法

二、              強迫入學條例

三、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四、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五、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

七、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八、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九、              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十、              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手冊

十一、  加強保護少年兒童措施實施計畫

十二、  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

十三、  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獎懲實施要點

十四、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

貳、目的

加強協尋教育部「中輟生網路通報系統」中輟行蹤不明學生,並通報主管教育單位輔導復學,預防少年兒童在外遊蕩,沾染惡習或被害(騙)事件發生。

參、共識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規定,六歲至十五歲國民須強迫入學。

二、中輟學生是少年兒童發生偏差行為的重要前兆和警訊,可能被誘犯罪及從事性交易等非法情事,妨害身心健康甚鉅,應加強協尋通報,並積極協助教育單位輔導復學。

肆、協尋範圍

一、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即通知原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復學。

二、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四條及﹁國民中小學強迫入學處理流程圖﹂(如附表一)之規定,本署協尋中輟學生之範圍為前揭流程圖之「行蹤不明學生」,即本署「輟學學生資料處理系統」之﹁個人行蹤不明﹂及﹁全家行蹤不明﹂二類。

伍、作業流程(如附表二)

一、資料建檔:由教育部接收各直轄市、縣(市)中心學校輸入之中輟學生資料,全面電腦建檔。

二、配合運用:本署擷取教育部檔案資料,完成「輟學學生資料處理系統」發送通報作業,提供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運用。

三、查尋通報:

(一)    由各級員警運用本署「輟學學生資料處理系統」或警用行動電腦查詢,凡尋獲中輟行蹤不明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即通知原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復學。

(二)    於非上班時間尋獲中輟行蹤不明學生,則應即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及學生家長(屬)輔導復學。

陸、系統處理

本署「輟學學生資料處理系統」作業功能分項如下:

一、線上作業功能:

(一)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輟學年月等資料查詢。

(二)提供單位代碼線上查詢。

(三)提供尋獲中輟行蹤不明學生資料線上登錄。

(四)提供列印中輟行蹤不明學生統計資料查詢報表。

二、整批作業功能:

(一)提供傳送尋獲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資料至教育部。

(二)提供警用行動電腦查詢中輟行蹤不明學生資料。

(三)提供列印各單位專案查詢資料報表。

三、通報作業功能:

(一)本署〈資訊室〉每日接收教育部傳送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異動資料,轉錄成電腦檔後,將新增、尋獲及撤銷資料,連同警方尋獲之資料,通報至各中輟行蹤不明學生戶籍地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勤務指揮中心)、分局(刑事組、勤務指揮中心),轉發各分駐(派出)所。

(二)已逾十六歲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相關資料,由本署〈資訊室〉每日刪除,並依該生之戶籍地址通報相關單位。

(三)各單位於接收本署「輟學學生資料處理系統」發送通報中輟行蹤不明學生之資料時,應注意該通報編號之循序性,俾便比對是否有漏接通報情形。

(四)各單位如發現資料有漏接情況者,可於右項線上作業功能(一)選擇輸入主要查詢條件(如輟學年月)及輔助查詢條件(如尋獲否、縣市別)過濾漏接資料後再予列印,或通知本署〈資訊室〉重新補發。

柒、執行要領

一、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分局刑事組及分駐(派出)所於接收本署通報本轄教育單位協 請查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資料時,應即確認資料之正確性,並建立協尋名冊(如附表三),俾利有效管理並掌握轄內中輟學生動態。

二、各級員警於執勤中發現本署電腦通報協尋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如尋獲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合屬少年逃學、逃家等少年不良行為者,應即登記勸導,並護送至就讀學校輔導,或交由家長或監護人領回管教。

(二)如屬本轄通報協尋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應製作調查筆錄,通報原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復學,同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並於電腦登錄尋獲資料,完成作業。

(三)如尋獲他轄協尋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仍應製作調查筆錄,通知本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該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處理,同時通知該生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並於電腦登錄尋獲資料。

(四)如尋獲本轄教育單位協請警察機關查尋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但非屬本署電腦列管資料者,仍應製作調查筆錄,通報原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及家長或監護人到場協助處理,且須函報本署轉請教育部循行政體系核辦。俟該資料經教育部傳送本署〈資訊室〉新增列管後,再登錄尋獲資料,完成作業,以確保本通報作業系統資料之一致性。

(五)如尋獲之中輟學生生已國中畢業或在辦理轉、復學中,而仍為本署電腦檔案列管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代替調查筆錄,依規定通報轉(就)讀學校,並登錄撤銷協尋。

三、各單位對轄內中輟學生,應實施下列訪視,並予以必要之協助:

(一)分駐(派出)所警勤區佐警應於五日內至該生住(居)所實施訪視一次,瞭解輟學原因,予以必要之協助,並填報「中輟行蹤不明學生訪視紀錄表」(如附表四);經訪視未遇者,改每月至少再訪視該生家屬一次,並按「一人一卷」裝訂成冊備查。

(二)本轄列管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如有事實足認為現已在他轄警察局轄內,應即將具體情資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報該轄單位;受理單位於接獲通報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派員實施訪視。

(三)分局每一個月至少對所屬分駐(派出)所實施督導複查一次。

(四)警察局每三個月至少對所屬分局、分駐(派出)所訪視執行情形,實施督導複查一次。

四、中輟行蹤不明學生如已尋獲復學、就醫、出國或逾齡等情,應即撤銷列管及訪視。

五、各單位尋獲本署通報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資料,如屬「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所列之失蹤人口者,併依該規定辦理撤尋。

六、各單位對長期或經常輟學之中輟學生,應深入瞭解原因,針對個案狀況,轉介教育、社政、少年輔導委員會、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民間公益團體、社區志工及學者專家等輔導資源網絡,儘力給予協助提供多元輔導安置措施。

七、各單位應將中輟行蹤不明學生之協尋及訪視成效,併入半年及全年度少年犯罪狀況分析報告專項,統籌規劃防制少年犯罪策略。

捌、督導考核

各單位應循主官、督察、業務系統,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督導、考核,積極推動本項工作。

玖、工作獎懲

一、於本轄內尋獲本署電腦列管通報協尋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二名,並依規定通報處理完竣者,嘉獎壹次。惟至他轄警察局轄內尋獲非本轄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不得核計敘獎;另同案已按本署「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獎懲實施要點」及「加強查尋人口協尋計畫」之規定辦理敘獎者,亦不得重複敘獎。

二、尋獲下列非屬本署「輟學學生資料處理系統」列管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者,敘獎標準如下:

︵一︶合屬少年逃學、逃家等少年不良行為者,併執行「春風專案」登記勸(輔)導少年兒童人數累計達二十名者,嘉獎壹次,每半年最高嘉獎貳次。

︵二︶尋獲本轄教育單位通知協尋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經陳報本署核定,且依規定通報並處理完竣者,比照前項一、於本轄內尋獲本署列管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規定辦理敘獎。

三、尋獲之行蹤不明學生已國中畢業或在辦理轉、復學中,而仍為本署電腦檔案列管者,依規定通報處理完竣,累計達六名者,嘉獎壹次,每半年最高嘉獎貳次。

四、接獲他轄單位通報協尋之中輟行蹤不明學生,於二十四小時內尋獲,累計達二名,依規定通報並登錄尋獲資料者,原通報人及尋獲員警各嘉獎壹次。

五、未依規定查訪註記、通報或登錄異動資料者,申誡壹次。

六、辦理本案相關業務直接最出力人員,每半年在嘉獎範圍內核實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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