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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辦理追蹤輔導與安置

中輟生復學原則

MOE Subsidy Directions for Follow-up Counseling and

Re-admission for School Dropouts

92年2月17日台訓(三)字第0920011474號令頒
93年 3月2日台訓(三)字第0930011267號令修正發布
93年12月28日台訓(三)字第0930157976 號令修正發布
94年11 月8 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0940152281C號令修正發布
95年11月28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0950175885C號令修正發布
95年 11月21日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預防、追蹤、輔導及安置國民教育階段中輟生,並結合社會資源,提供中輟復學學生適性教育,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依其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四、補助項目

(一)預防性項目:

1、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定期辦理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

2、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及學者專家成立國民中小學學生中途輟學通報及復學輔導宣導團及宣導工作。

3、結合社區資源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認輔制度,認輔適應困難、有中輟之虞或輟學復學學生。

4、原住民學生輔導、預防中輟及強化復學輔導安置。

5、原住民、單親(失親)家庭中輟生輔導活動。

(二)追蹤、通報、輔導項目:

1、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絡,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

2、鼓勵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3、協調社政、社輔單位或結合立案民間團體、退休教師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如進行個案訪談、電話訪談、家庭訪視或辦理營隊等工作。

4、辦理所屬學校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系統上線研習。

5、成立中輟生資料中心學校,協助所屬學校處理有關中輟生相關問題。

(三)安置、復學項目:

1、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

1)資源式中途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有熱誠有意願之中小學校,分區設置資源式中途班(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提供中輟生多元另類適性課程及輔導措施者(不提供住宿)。

2)合作式中途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已立案及經法人登記之民間團體或企業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所,提供中輟生專業輔導資源及安置措施,學校教師提供另類適性課程者(部分提供住宿)。

3)慈輝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國民中小學慈輝專案實施計畫(如附件一)辦理。輔導對象為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或因家庭功能不彰而有中輟之虞,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接受輔導者(視各慈輝班性質提供住宿)。

2、獨立式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置,收容安置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定安置施以二年特殊教育個案,並經本部認可之獨立式中途學校。

(四)督導、評估與經驗傳承項目:

1、彙整統計並研究分析所轄國民中小學中輟生輟學及再輟原因,並研擬解決方案及因應策略

2、辦理中輟生輔導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邀集各相關局處共同檢討並提出改進策略。

3、辦理輔導中輟生預防、追蹤、輔導、復學及安置工作評鑑,並督導所屬改進。

五、申請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二月底前,整合相關資源,本於權責就下列工作項目擬具整體中輟生預防、追蹤、輔導與安置計畫,並填列申請表、經費預算表。與民間團體合作者,應另檢附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並將整體計畫彙整成冊,函報本部,遇有特殊狀況,得於學期中另提擬單項計畫函報本部:

(一)預防性項目:計畫中應載明中輟生復學督導會報成員名單、預定辦理期間及各職責分工、國民中小學學生中途輟學通報及復學輔導宣導團團員名單、預定辦理宣導方式、時間及內容、所屬原住民重點學校名單、學生人數及預計辦理活動等詳細內容。

(二)通報、追蹤、輔導項目:應結合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擬訂有關中輟生通報、追蹤、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 (如附件二及附件四),連同計畫向本部申請;與社區青少年輔導資源座談應詳列與會名單,活動內容、預計辦理場次,預計達成目的等。

(三)安置復學項目:其課程規劃應以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技藝教育部分應配合本部技職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並考量學生需求及特性,提供適性課程,其申請方式如下:

1、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所屬慈輝班經費需求,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五)審核後,填列申請表(如附件三及附件四),向本部申請。其中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

2、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辦理學校(資源式)或與民間團體合作(合作式),依本部政策及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五),擬定所屬中輟復學生安置計畫,填列申請表(如附件三及附件四),連同計畫向本部申請。

3、中途學校: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個案安置費用由個案來源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裁定之地方法院支應。其餘不足之經常性費用,由獨立式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五)填列申請表(如附件四)並檢附所屬學校計畫(含經費概算)向本部申請。

(四)督導、評量與經驗傳承項目:擬定有關中輟生業務督導、中輟成因與因應策略、中輟成效之評量與經驗傳承計畫,並填列申請表(如附件二及附件四),向本部申請。辦理中輟生輔導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之計畫,應詳列擬邀請對象、活動辦理方式、內容及希達成效益。

六、審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案,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核定,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七、補助經費基準:

(一)追蹤、通報及輔導活動:

補助額度由本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負擔,本部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實施計畫核定,其補助基準如下:

 1、輔導單位距離案主居住地址未達三十公里者:每訪視一名個案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限訪二名。 

2、輔導單位距離案主居住地址三十公里以上者:每訪視一名個案補助新臺幣一千四百五十元;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限訪二名。 

3、案主至機構面談者:每輔導一名個案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面談不得超過八名。 

4、電話諮商輔導者:每輔導一名個案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一名輔導員每日電話諮商不得超過八名。

(二)安置復學:如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五)。

八、結案程序:

接受本部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六、附件七)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八)提報本部。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     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表件辦理;經費支用不合規定者,應依規定追繳補助款項。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剩餘經費依規定繳回。

(四)各項活動應依提報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計畫。

十、督導考評: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中輟生追蹤、通報、復學輔導及宣導工作列入年度相關評鑑、訪視或督學視導項目,確實考核;承辦本項工作成績優良學校或有關人員,應予獎勵。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三個月定期將執行情形,提報本部備查。

(三)本部為評估中輟生輔導執行成效,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提報之計畫實施成果,列入年度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要項之一,並據以調整下年度補助經費額度;承辦本項工作成績優良學校或民間團體有關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列入教育部獎勵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友善校園)優秀人員與績優團體評選要點之獎勵對象。

 

附件一   國民中小學慈輝專案實施計畫

附件二   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辦理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輔導活動申請表

附件三  中輟生安置、復學補助申請表

附件四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核定表

附件五  經費補助基準表

附件六  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辦理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輔導活動成果報告表

附件七  各縣市年度辦理 中輟生安置、復學補助申請表成果評估表

附件八  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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