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輟相關法令或國家政策依據:
一、學生輔導規定。
二、伊斯蘭法令。
貳、中輟的定義:
一、以達入學年齡未入學之國民;
二、已經入學之國民未經請假手續無故離校,或缺課曠課;
三、轉學後未至指定學校就讀;
四、開學未註冊學生;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學習階段之學生。
參、中輟生相關統計數據:
沙國無戶政制度,無正確人口資料,故沙國教育單位無統計資料可供查閱中輟生人數。
肆、學生中輟原因分析:
一、家庭經濟狀況特殊困難,不允許就學。
二、父母親觀念保守,不希望孩子就學。
三、父母離異或感情不睦,影響孩童就學。
四、孩童先天缺陷,無法與正常孩童一同就學。
五、孩童失蹤。
伍、中輟業務辦理方式:
一、學校發現學生無故未到校,輔導員立即通知家長,暸解未到校理由,並給予協助,盡量協助學生返校復學。
備註:沙國教育政策為免費提供國民就學至公立大學階段,並無義務教育性質,故教育機關無法強制要求學生就學。
二、中輟學生經強制輔導後仍未能復學者,則輔導轉介至職業訓練所,針對學生性向、本質、專長施以職業專業技術教育。
陸、負責中輟業務相關機關、單位之分工與運作模式:
一、導師:負責發現學生出勤狀況。
二、輔導員:接獲導師報告後通知副校長,及與學生家長聯繫,暸解未到校原因,協助返校。
三、副校長:深入了解學生未到校原因後,向教育局報告。
柒、薪資待遇:
職員平均每月薪資(新台幣)
: 71000元
捌、整體執行結果:
一、優點:
1.中輟生通報體系扁平化,節省通報時間。
2.職責清楚,各司其職。
3.後續轉介職訓體系,使學校教育與職業教育合而為一。
4.輔導人事精簡、節約預算。
二、缺點:
1.教育機關對學生及家長要求復學無強制性。
2.對學生各學習階段,無適當掌握及統計資料。
3.中輟生通報系統未能與社會機關結合,徒增浪費。
4.未能充分運用學校可資運用之人力資源,投入中輟生之輔導工作。
5.教育功能宣導不周全,百年樹人觀念未能深入民心。
6.對先天缺陷孩童無特教學校。
7.社會機關對需輔導家庭與學校間之通報系統未建立。
三、建議:
1.建立完善戶政制度,確實掌握適齡孩童就學。
2.設立專職輔導學校,提供足夠師資訓練。
3.廣設特教學校,收容缺陷學生。
◎資料來源:教育部駐沙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文化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