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輟相關法令或國家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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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第三項:(代案學校)
一、以中斷學業或欲接受符合個人特性教育之學生為對象,實施現場實習等體驗為主之教育,人性為主之教育或個人之素質性向開發為主之教育等,多樣化教育之學校,針對相當於第60條第1項之學校(以下稱為
"代案學校") 不適用第21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第3項,第24條至第26條,第29條及第30條之4至第30條之7之規定。
二、代案學校可以統合經營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和高中學校之課程。
三、代案學校之設立基準、學校課程、修業年限、學力認定,此外之設立經營有關必要之事項以大統領令定之。
【本條文(第60條之3)2005.3.24新設,施行日期為2006.3.25】。
貳、中輟的定義與數據:
一、中輟青少年概念:
意指正規學校課程學習中,因惡行、疾病、家庭等因素,無法畢業,中途中斷學業之青少年。
二、統計數據:
(一)學業中斷之青少年,佔全體國中、高中學生1.8%左右。每年發生情況約6-7萬名學生,尤其技職高中學生有增加趨勢。
(二)依年度別百分比數據顯示:1990年1.6%、1995年1.4%、1997年2.0%、
1999年1.7%、2000年1.7%、2001年1.9%、2002年1.9%。
(三)又倘以2001年度學齡期青少年(15-19歲)為例,於校外生活之中輟生人數約82,531人,佔全體學齡期青少年總數(3,550,222人)之2.3%。
參、學生中輟原因分析:
一、不適應學校生活,過去多因家庭因素、成績問題、嚴格的校規等而中輟,目前已轉變為對升學、就業、教育內容等現行公教育之不滿。
二、中輟理由:
(一)對於升學、就業沒有幫助佔15.1%;
(二)無視於個人能力和性向佔13.8%;
(三)不滿教育內容佔13.5%;
(四)嚴格的學校規律佔13.1。
三、統計數據:
(一)最近八年
(1997-2004年)間國民中學學生變動情況:
區分 |
小計 |
變 動 事 由 |
年度 |
疾病 |
家庭因素 |
品行 |
死亡 |
其他 |
1997 |
26,897人 |
1278 |
8576 |
7596 |
627 |
8820 |
1998 |
26,989人 |
1199 |
7853 |
8391 |
463 |
9083 |
1999 |
19,481人 |
1078 |
5099 |
1317 |
484 |
11503 |
2000 |
17,338人 |
832 |
4086 |
848 |
341 |
11231 |
2001 |
19,097人 |
851 |
4382 |
787 |
287 |
12790 |
2002 |
19,842人 |
865 |
4816 |
432 |
236 |
13493 |
2003 |
15,987人 |
831 |
3190 |
1068 |
234 |
10664 |
2004 |
13,276人 |
調查內容變更(參考下表) |
總計 |
158,907人 |
6934 |
38002 |
20439 |
2672 |
77584 |
(二)最近八年
(1997-2004年)間高級中學學生變動情況:
區分 |
小計 |
變 動 事 由 |
年度 |
疾病 |
家庭因素 |
品行 |
不適應 |
死亡 |
其他 |
1997 |
57,536人 |
2779 |
24389 |
14917 |
包含於其他項目之中 |
982 |
14469 |
1998 |
62,117人 |
2784 |
24394 |
16892 |
905 |
17142 |
1999 |
49,635人 |
2715 |
17881 |
3452 |
812 |
24775 |
2000 |
48,708人 |
2327 |
17002 |
2916 |
756 |
25707 |
2001 |
52,133人 |
2167 |
17990 |
2366 |
605 |
29005 |
2002 |
48,132人 |
2201 |
16591 |
2061 |
477 |
26802 |
2003 |
38,624人 |
1729 |
13492 |
3106 |
429 |
19868 |
2004 |
27,630人 |
1407 |
9277 |
926 |
11202 |
死亡除外 |
4818 |
總計 |
384,515人 |
18109 |
141016 |
46636 |
11202 |
4966 |
162586 |
(三)註:韓國與他國不同,較特殊的是中輟理由當中,國小、國中階段大部分是非法早期留學,父母親攜帶小孩赴國外就學,惟因韓國政府規定國中畢業後始可出國留學,因此中學以下階段出國留學者,皆屬非法早期留學,此亦列入中輟生統計數據中。
肆、中輟業務辦理方式:
一、韓國尚無研究中心成立,惟地方有260個青少年設施中心可提供諮商服務等。
二、促進教育代案機會之擴大化、充實化
以輔導中輟生學業生活等事宜,由政府蒐集有關意見反映後,確定實施方案。
(一)蒐集意見結果
(2003.5.31-2003.6.16):
1.提出意見現況:
區分 |
政府部門 |
市道教育廳 |
教師團體 |
教育代案機關(團體)或個人 |
總計 |
機關數 |
2 |
13 |
1 |
10 |
26 |
2.主要意見:
(1)教育代案學生是學校適應不良學生,或想接受符合個人性向之特別教育的學生。
(2)選定委託教育機關時,組成選定委員會(民間人士參與)。
(3)指定委託、經營教育機關所需專門商談教師之分配和預算支援。
(4)提出代案學校勤務教師、派遣教師、巡迴教師等制度上的優待。
(5)推動設立學力認證代案學校時,應確立指導、監督體系。
(6)公立代案學校應活用廢校、擴大教師員額,及國家層次之預算支援。
(7)修正「初中等教育法」時,修正設立目的和修業年限。
a.設立目的:抑止學習不振、性格障礙等用語,而使用較肯定之用詞。
b.修業年限:一年至三年之規定,似乎是排除初等課程之文句。
c.檢定考試免除一部分考試科目:對於一年或二年修業者,予以免除的情況,和正規學校一年或二年之中輟學生有所差別,引起爭論。
三、基本方向:
(一)有關教育代案機關之學生委託和認定學校授課。
(二)促進學力認證代案學校(暫定名稱)之設立。
(三)使公教育層次的教育代案計畫更加活絡。
四、細部推進方案:
(一)有關教育代案機關之學生委託和認定學校授課。
1.指定委託教育機關:
(1)教育代案機關或是現存的正規教育機關當中,教育廳長考量學生個人的特性,實施實驗學習等必要之委託教育,認定適合者,指定為委託教育機關。
(2)教育廳長指定教育代案機關為委託教育機關時,應依據計畫的適當性、公共性和教育設施、確保教員、經營及財政狀態、學務經營能力等各項審查標準,經過嚴格的審查後,才指定為「委託教育機關」。
(3)以公共機關或非營利法人、社會團體等所經營之教育代案機關為對象,而營利目的之教育機關則排除在外。
(4)教育訓練機關、青少年修練、利用設施、青少年保護設施、訓導保護設施、治療及療養設施,其他考量學生個人的特性,實施委託教育,認定為適合的教育機關。程序如下:
1.教育代案機關
2.管轄教育廳
3.管轄教育廳 和學校校長
4.管轄教育廳/
學校/ 委託教育機關
(5)對於委託學生之成績處理等學務管理指針以外的「委託程序及選定委託機關」等,由教育廳長選定組成「選定委員會」,必要時,和地區單位之「學業中斷青少年支援協議會」協議。
「註:學業中斷青少年支援協議會(暫定名稱)預定在文化觀光部(韓國青少年商談院)之支援下,於市道廳內設置經營青少年商談室。組成選定委員會時,教師、教育代案專家、學生家長等共同參與。」
2.選定委託教育對象和學務管理:
(1)學校校長認為教育上有必要時,依據學則所定內容,在教育廳長鎖定之授課日數範圍內,實施教育代案機關委託教育。
5.學校校長
6.委託教育機關
7.管轄教育廳
8.學校校長
(2)選定委託對象、委託期間等學校校長可依據學則所訂內容,自律決定。
(3)學生管理等有關委託學生之學務管理一般性事項,由管轄教育廳或學校校長和委託機關間締結契約管理。委託學生於原所屬學校員額之外管理,成績則依據教育廳長所定之「代案學校學業成績管理指針(暫定名稱)」處理。
(4)將委託期間認定為學校授課,研修所定之課程時,認定學年、學期修業資格,以及發給原籍學校畢業證書。
3.對於委託教育機關之支援方案:
(1)摸索委託教育機關其委託教育費之支援,及派遣教師、獎學支援等行政、財政支援方案。依據學則和協約,在委託學生所屬學校繳納的學雜費、學校營運支援費等範圍內,支援委託教育費。由教育廳長判斷,認定有支援的必要時,給予委託教育機關營運補助費、設施改善費等支援。依據和委託教育機關之協約,各教育廳別,對於委託教育機關之派遣教師或巡迴教師之運作等,促進獎學指導方案。並檢討派遣教師或巡迴教師之獎勵措施。透過學生委託和學校授課認定等有關委託教育機關之獎學指導,以加強品質管理。
(2)對於中輟學生,透過復學程序,恢復學籍後,申請委託教育,盡力支援其履行教育代案機關之委託教育。積極活用和支援專門諮商人員、自願服務者等地區社會的青少年指導資源。為拓展委託教育機關經營、負責教師之專業性,實施研修補助。如為拓展商談、野營、身心修練、多媒體等教育代案計畫有關負責人之專業性,有關之研修支援。檢討各市、道透過「教育代案委託教育機關協議會(暫定名稱)」之支援。各市道教育廳建構對於委託教育機關等之基本資料,實施有關資訊服務。在地方自治團體內,促進基本資料和預定實施經營的「學業中斷青少年支援協議會(暫定名稱)」之聯繫。
4.確保委託教育機關之責任:
違反有關規定或協約時,依據管轄廳之職權,採取解除指定或取消委託等措施。社會上難以容忍的教育理念、教育內容,亦排除於指定對象外。對於委託學生之委託教育費和國家財政支援事項的會計,受管轄廳之監督、控制。教育廳長依據協約上所定事項,對於委託教育機關,實施經營委託教育課程和教授、學習方案等之獎學指導。
(二)籌備學力認定代案學校(暫定名稱)之設立依據。
檢討對於教育代案之學力認定。將多種形態的教育代案和實驗學校,列入初中等教育法中之各種學校形態,使其法制化。檢討認定正規學力之方案。【各種學校乃是類似於國小、國中和高中學校之教育機關(初中等教育法第60條)】。盡可能使學力認定代案學校(暫定名稱)之設立營運自律化,認定其經營設立有關大幅度的特例。與一般國小、國中、高中不同,其教師、體育場之設備基準大幅減緩,允許活用現有之公共設施或租借設備。修業年限依據教育程度以學則訂定之,以此為準,修完學校的全部課程時,認定和正規學校同等的畢業學力。認定學期、學年制、課業營運相關之特例。教員定員的1/2,適用另外的教員資格基準制。
(三)公教育層次之教育代案計畫活絡化。
擴大經營學校內多樣化的教育代案計畫。和特殊技能、性向教育活動相連結,經營以體驗為主之教育等,擴大學校內教育代案計畫和文化活動。針對教育代案課程之多樣化計畫,開設經營體驗學習、服務活動、新的職業課程(寵物美容、電影、卡通、映像技術)等。擴大設置經營代案班級(教室)。於原所屬學校設置學籍,依據教育代案設施接受委託教育中的學生,實施國民共同基本教科等學習支援,並和學校教育科目相連結。獎勵設置和指定公立代案學校(特性化學校)。加強公教育之責任性和為積極滿足教育代案之需要,獎勵各市道別,適當之學校數經營示範性教育代案。各地區別,農漁村廢校設施和都市型的迷你學校等,促使其符合條件經營多種形態。
五、2003年度財政支援計畫:
(單位:韓幣)
區分 |
委託教育指定機關 |
教育代案 特性化中高等學校 |
支援規模 |
30億元左右 |
10億元左右 |
支援對象 |
100個左右 |
國中四校、高中15校 |
支援預算金額 |
每個機關2-3千萬元左右。事後可能調整。 |
(1)2000年以前新設,計畫開發費2-3千萬元左右。
(2)2001年以後新設,計畫開發費3-4千萬元左右,機、資材購買費4-5千萬元左右,事後可能調整。 |
支援用途 |
教育代案計畫開發費 |
(1)教育代案計畫開發費
(2)機資材購買費 |
支援程序和方法 |
有關指定之各機關提出指定現況和預算支援申請書,接受後給予支援 |
各學校分別提出預算支援申請書和本身投資計畫書(努力自救)等相關資料,接受後給予支援 |
財源:地方財政特別撥款、台幣兌韓幣約1:33。
伍、負責中輟業務相關機關、單位之分工與運作模式:
一、為啟發學生多樣化素質和性向,有必要擴大教育代案之機會。促進於公教育體系以外之替代方案,並應加強國家層次有系統之支援及部署機關間之聯繫。現行政府機關內,文化觀光部和保健福利部等七個部署分別促進相關教育代案中。
二、教育代案之實施形態有三種:
(一)學校形態:在正規教育之架構下,經營多樣性、獨特的教育課程,已和現有之學校形態區別。2003年4月迄今,經營教育代案特性化國中、高中學校現況如次:國中學校數4所、學生數174人、教師37人。高中學校數15所、學生數1332人、教師數195人。
(二)計畫形態:補充正規學校教育之限制,利用週末、放假期間,實施教育代案方案。如非經認可之季節學校、週末學校、課後學校等。
(三)實驗型教育代案:透過實施與正規學校教育不同之教育課程、教授學習方法等多種實驗,實施教育代案,此等為非認可之常設學校,如安山的「野花開學校」、漢城的「都市中的學校」、邊山的「共同體學校」、山青的「甘地學校」。
(四)各機關別業務分工和推動日程:
機關 |
功能 (措施) |
教育人力資源部 |
(1)籌備有關地區社會教育代案計畫之授課認定條件。例如「教育代案機關之指定和學生委託等有關基準」案。
(2)籌備學力認定代案學校(暫定名稱)設立認定之依據-促進修改初中等教育法。
(3)委託教育指定機關和教育代案特性化學校財政支援。
(4)檢討長期性國家層次之學校級別、教科別、普及開發教育代案計畫之推動。 |
教育廳 |
(1)市道別本身籌備「教育代案機會之擴大和充實化方案」。
(2)促進正規學校和教育代案機關相互間之聯繫。
(3)促進教科別教育代案計畫之開發和普及。誘導市、道「教授學習中心」等相關機關之開發和普及化。
(4)市道別指定委託機關和預算支援申請。
(5)建立、營運學校現場經營支援指針。籌備有關商談、保護、計畫營運機關之委託程序。
(6)教育代案機關之指定和學生委託等有關規定,如制定市道教育規則。對教育代案機關之評鑑審查基準和指定程序等。
(7)制定代案學校之設立、經營規定,如代案學校之設立基準、教育課程、學力認定等有關事項。規定代案學校之名稱、地位、性格等。代案學校之設立主體和設立方法之多樣化依據。國小國中課程之統合營運,及學力認定有關事項。 |
學校 |
(1)活用和配置專門諮商人力(專門諮商教師、青少年諮商師等)。
(2)深入分析掌握不適應學校之學生,和早期介入輔導。
(3)不適應及學業中斷對象學生之諮商、委託教育常規化。
(4)對於學業中斷前後的課程,賦予專門性的諮商機會。
(5)考量學生個人特性之委託教育活潑化、充實化。
(6)諮商人力和各種自願服務者等,積極活用地區社會青少年支援資源。 |
地方自治團體(綜合商談室) |
(1)經營地區別學業中斷青少年支援協議會,綜合管理地區別設施、人力、計畫資訊等。
(2)支援各學校別委託學生之諮商,配置、協議、和學習課程。對於學校和教育廳,扮演地區機關之窗口角色。
(3)舉辦參與機關之共同研修。
(4)透過地區教育代案計畫之網路連線經營據點管理。 |
陸、學術研究資料:
針對中輟青少年之因應對策:
一、家庭層面:
(一)為強化家族功能,應加強多樣化的家庭福祉事業。預防家庭的破損,加強子女和父母的關係,以及加強父母的養育能力。負責臨時性代理功能之商談和服務之需要。
(二)應擴大支援低所得階層之青少年。
(三)應加強父母親之教育計畫。
二、學校層面:
(一)引進學校社會福利制度,支援青少年之學校適應生活。加強和家庭及地區社會間的聯繫。
(二)改善學生懲戒制度,加強事後指導。
(三)實施中輟學生復學工作。為此需要有事前之復學諮商和訓練。
三、地區社會及國家層次:
(一)必須有針對父母、學校、地區社會團體和機關等合作之有關中輟因應機構。
(二)設置青少年綜合資訊中心,提供資源服務活動、職業訓練和就業機會等資訊。
(三)加強對青少年之職業訓練,適切地介紹工作機會。
(四)於地區社會相關機關間,應確立支援體系,適切地執行資訊交換和有關支援問題之協議、執行等。
柒、整體執行結果:
一、優點:
(一)提供中輟生多樣化的教育課程,並對其於教育代案機關所接受課程予以同等學力認定,有助於其繼續銜接入學正規教育課程。且中輟生倘願復學就讀,學校都可接受其入學。
(二)據多元化、彈性化之教育課程,符合學生性向,減少降低學生適應不良之情況。
二、缺點:
(一)政府各機關別,於各自政策領域內,為中輟生建立促進多樣化的政策,但相關機關間的聯繫合作體系僵化,並無法獲得實際效果。
(二)另有認為「學生問題是學校問題」的非協助性態度,並與中輟生相關機關團體之合作十分消極。實施教育代案之機關團體和公教育之聯繫合作及行政、財政支援不足。
(三)另對於「教育代案學校」之社會性認識問題,如有稱做為「問題兒學校」、學校附近居民之抗拒等。
三、
建議:
(一)任何政策如欲有效執行,除事前廣蒐各界意見,研擬規劃符合我國內現實環境需求之政策計畫後,應會同中央至地方各階層共同資源,相互協調合作,以免產生上述各項缺點。
(二)另預防勝於事後彌補,目前韓國對於中輟生之輔導,事前尚無具體預防措施,我國可從深入分析中輟原因當中,設法研議具體預防措施,並廣設青少年諮商中心。
◎資料來源:教育部駐韓國代表部文化組
教育人力資源部學校政策科、教育福祉政策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