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政策與相關法律資料庫-國外法規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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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壹、中輟相關法令或國家政策依據:

? 初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第三項(代案學校)

一、以中斷學業或欲接受符合個人特性教育之學生為對象,實施現場實習等體驗為主之教育,人性為主之教育或個人之素質性向開發為主之教育等,多樣化教育之學校,針對相當於第60條第1項之學校(以下稱為 "代案學校") 不適用第21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第3項,第24條至第26條,第29條及第30條之4至第30條之7之規定。

二、代案學校可以統合經營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和高中學校之課程。

三、代案學校之設立基準、學校課程、修業年限、學力認定,此外之設立經營有關必要之事項以大統領令定之。

【本條文(第60條之32005.3.24新設,施行日期為2006.3.25】。

貳、中輟的定義與數據:

一、中輟青少年概念:

意指正規學校課程學習中,因惡行、疾病、家庭等因素,無法畢業,中途中斷學業之青少年。

二、統計數據:

(一)學業中斷之青少年,佔全體國中、高中學生1.8%左右。每年發生情況約6-7萬名學生,尤其技職高中學生有增加趨勢。

(二)依年度別百分比數據顯示:19901.6%19951.4%19972.0% 19991.7%20001.7%20011.9%20021.9%

(三)又倘以2001年度學齡期青少年(15-19)為例,於校外生活之中輟生人數約82,531人,佔全體學齡期青少年總數(3,550,222)2.3%

參、學生中輟原因分析:

一、不適應學校生活,過去多因家庭因素、成績問題、嚴格的校規等而中輟,目前已轉變為對升學、就業、教育內容等現行公教育之不滿。

二、中輟理由:

()對於升學、就業沒有幫助佔15.1%

()無視於個人能力和性向佔13.8%

()不滿教育內容佔13.5%

()嚴格的學校規律佔13.1

三、統計數據:

()最近八年 (1997-2004)間國民中學學生變動情況:            

    區分

 小計

變 動 事 由

年度

疾病

家庭因素

品行

死亡

其他

1997

26,897

1278

8576

7596

627

8820

1998

26,989

1199

7853

8391

463

9083

1999

19,481

1078

5099

1317

484

11503

2000

17,338

832

4086

848

341

11231

2001

19,097

851

4382

787

287

12790

2002

19,842

865

4816

432

236

13493

2003

15,987

831

3190

1068

234

10664

2004

13,276

調查內容變更(參考下表)

總計

158,907

6934

38002

20439

2672

77584

()最近八年 (1997-2004)間高級中學學生變動情況: 

    區分

 小計

變 動 事 由

年度

疾病

家庭因素

品行

不適應

死亡

其他

1997

57,536

2779

24389

14917

包含於其他項目之中

982

14469

1998

62,117

2784

24394

16892

905

17142

1999

49,635

2715

17881

3452

812

24775

2000

48,708

2327

17002

2916

756

25707

2001

52,133

2167

17990

2366

605

29005

2002

48,132

2201

16591

2061

477

26802

2003

38,624

1729

13492

3106

429

19868

2004

27,630

1407

9277

926

11202

死亡除外

4818

總計

384,515

18109

141016

46636

11202

4966

162586

():韓國與他國不同,較特殊的是中輟理由當中,國小、國中階段大部分是非法早期留學,父母親攜帶小孩赴國外就學,惟因韓國政府規定國中畢業後始可出國留學,因此中學以下階段出國留學者,皆屬非法早期留學,此亦列入中輟生統計數據中

肆、中輟業務辦理方式:

一、韓國尚無研究中心成立,惟地方有260個青少年設施中心可提供諮商服務等。

二、促進教育代案機會之擴大化、充實化 以輔導中輟生學業生活等事宜,由政府蒐集有關意見反映後,確定實施方案。

()蒐集意見結果 (2003.5.31-2003.6.16)

1.提出意見現況:

區分

政府部門

市道教育廳

教師團體

教育代案機關(團體)或個人

總計

機關數

2

13

1

10

26

2.主要意見:

(1)教育代案學生是學校適應不良學生,或想接受符合個人性向之特別教育的學生。

(2)選定委託教育機關時,組成選定委員會(民間人士參與)。

(3)指定委託、經營教育機關所需專門商談教師之分配和預算支援。

(4)提出代案學校勤務教師、派遣教師、巡迴教師等制度上的優待。

(5)推動設立學力認證代案學校時,應確立指導、監督體系。

(6)公立代案學校應活用廢校、擴大教師員額,及國家層次之預算支援。

(7)修正「初中等教育法」時,修正設立目的和修業年限。

a.設立目的:抑止學習不振、性格障礙等用語,而使用較肯定之用詞。

b.修業年限:一年至三年之規定,似乎是排除初等課程之文句。

c.檢定考試免除一部分考試科目:對於一年或二年修業者,予以免除的情況,和正規學校一年或二年之中輟學生有所差別,引起爭論。

三、基本方向:

()有關教育代案機關之學生委託和認定學校授課。

()促進學力認證代案學校(暫定名稱)之設立。

()使公教育層次的教育代案計畫更加活絡。

四、細部推進方案:

()有關教育代案機關之學生委託和認定學校授課。

1.指定委託教育機關:

(1)教育代案機關或是現存的正規教育機關當中,教育廳長考量學生個人的特性,實施實驗學習等必要之委託教育,認定適合者,指定為委託教育機關。

(2)教育廳長指定教育代案機關為委託教育機關時,應依據計畫的適當性、公共性和教育設施、確保教員、經營及財政狀態、學務經營能力等各項審查標準,經過嚴格的審查後,才指定為「委託教育機關」。

(3)以公共機關或非營利法人、社會團體等所經營之教育代案機關為對象,而營利目的之教育機關則排除在外。

(4)教育訓練機關、青少年修練、利用設施、青少年保護設施、訓導保護設施、治療及療養設施,其他考量學生個人的特性,實施委託教育,認定為適合的教育機關。程序如下:

 

 

 

 


 

  1.教育代案機關                2.管轄教育廳                   3.管轄教育廳 和學校校長

 

 

                                              4.管轄教育廳/ 學校/ 委託教育機關

(5)對於委託學生之成績處理等學務管理指針以外的「委託程序及選定委託機關」等,由教育廳長選定組成「選定委員會」,必要時,和地區單位之「學業中斷青少年支援協議會」協議。

:學業中斷青少年支援協議會(暫定名稱)預定在文化觀光部(韓國青少年商談院)之支援下,於市道廳內設置經營青少年商談室。組成選定委員會時,教師、教育代案專家、學生家長等共同參與。」

2.選定委託教育對象和學務管理:

(1)學校校長認為教育上有必要時,依據學則所定內容,在教育廳長鎖定之授課日數範圍內,實施教育代案機關委託教育。

 

 


 

  5.學校校長                      6.委託教育機關            7.管轄教育廳

  

 

                                                   8.學校校長                          

(2)選定委託對象、委託期間等學校校長可依據學則所訂內容,自律決定。

(3)學生管理等有關委託學生之學務管理一般性事項,由管轄教育廳或學校校長和委託機關間締結契約管理。委託學生於原所屬學校員額之外管理,成績則依據教育廳長所定之「代案學校學業成績管理指針(暫定名稱)」處理。

(4)將委託期間認定為學校授課,研修所定之課程時,認定學年、學期修業資格,以及發給原籍學校畢業證書。

3.對於委託教育機關之支援方案:

(1)摸索委託教育機關其委託教育費之支援,及派遣教師、獎學支援等行政、財政支援方案。依據學則和協約,在委託學生所屬學校繳納的學雜費、學校營運支援費等範圍內,支援委託教育費。由教育廳長判斷,認定有支援的必要時,給予委託教育機關營運補助費、設施改善費等支援。依據和委託教育機關之協約,各教育廳別,對於委託教育機關之派遣教師或巡迴教師之運作等,促進獎學指導方案。並檢討派遣教師或巡迴教師之獎勵措施。透過學生委託和學校授課認定等有關委託教育機關之獎學指導,以加強品質管理。

(2)對於中輟學生,透過復學程序,恢復學籍後,申請委託教育,盡力支援其履行教育代案機關之委託教育。積極活用和支援專門諮商人員、自願服務者等地區社會的青少年指導資源。為拓展委託教育機關經營、負責教師之專業性,實施研修補助。如為拓展商談、野營、身心修練、多媒體等教育代案計畫有關負責人之專業性,有關之研修支援。檢討各市、道透過「教育代案委託教育機關協議會(暫定名稱)」之支援。各市道教育廳建構對於委託教育機關等之基本資料,實施有關資訊服務。在地方自治團體內,促進基本資料和預定實施經營的「學業中斷青少年支援協議會(暫定名稱)」之聯繫。

4.確保委託教育機關之責任:

違反有關規定或協約時,依據管轄廳之職權,採取解除指定或取消委託等措施。社會上難以容忍的教育理念、教育內容,亦排除於指定對象外。對於委託學生之委託教育費和國家財政支援事項的會計,受管轄廳之監督、控制。教育廳長依據協約上所定事項,對於委託教育機關,實施經營委託教育課程和教授、學習方案等之獎學指導。

()籌備學力認定代案學校(暫定名稱)之設立依據。

檢討對於教育代案之學力認定。將多種形態的教育代案和實驗學校,列入初中等教育法中之各種學校形態,使其法制化。檢討認定正規學力之方案。【各種學校乃是類似於國小、國中和高中學校之教育機關(初中等教育法第60條)】。盡可能使學力認定代案學校(暫定名稱)之設立營運自律化,認定其經營設立有關大幅度的特例。與一般國小、國中、高中不同,其教師、體育場之設備基準大幅減緩,允許活用現有之公共設施或租借設備。修業年限依據教育程度以學則訂定之,以此為準,修完學校的全部課程時,認定和正規學校同等的畢業學力。認定學期、學年制、課業營運相關之特例。教員定員的1/2,適用另外的教員資格基準制。

()公教育層次之教育代案計畫活絡化。

擴大經營學校內多樣化的教育代案計畫。和特殊技能、性向教育活動相連結,經營以體驗為主之教育等,擴大學校內教育代案計畫和文化活動。針對教育代案課程之多樣化計畫,開設經營體驗學習、服務活動、新的職業課程(寵物美容、電影、卡通、映像技術)等。擴大設置經營代案班級(教室)。於原所屬學校設置學籍,依據教育代案設施接受委託教育中的學生,實施國民共同基本教科等學習支援,並和學校教育科目相連結。獎勵設置和指定公立代案學校(特性化學校)。加強公教育之責任性和為積極滿足教育代案之需要,獎勵各市道別,適當之學校數經營示範性教育代案。各地區別,農漁村廢校設施和都市型的迷你學校等,促使其符合條件經營多種形態。

五、2003年度財政支援計畫

                                                            (單位:韓幣)

區分

委託教育指定機關

教育代案 特性化中高等學校

支援規模

30億元左右

10億元左右

支援對象

100個左右

國中四校、高中15

支援預算金額

每個機關2-3千萬元左右。事後可能調整。

(1)2000年以前新設,計畫開發費2-3千萬元左右。

(2)2001年以後新設,計畫開發費3-4千萬元左右,機、資材購買費4-5千萬元左右,事後可能調整。

支援用途

教育代案計畫開發費

(1)教育代案計畫開發費

(2)機資材購買費

支援程序和方法

有關指定之各機關提出指定現況和預算支援申請書,接受後給予支援

各學校分別提出預算支援申請書和本身投資計畫書(努力自救)等相關資料,接受後給予支援

財源:地方財政特別撥款、台幣兌韓幣約1:33

伍、負責中輟業務相關機關、單位之分工與運作模式:

一、為啟發學生多樣化素質和性向,有必要擴大教育代案之機會。促進於公教育體系以外之替代方案,並應加強國家層次有系統之支援及部署機關間之聯繫。現行政府機關內,文化觀光部和保健福利部等七個部署分別促進相關教育代案中。

二、教育代案之實施形態有三種:

()學校形態:在正規教育之架構下,經營多樣性、獨特的教育課程,已和現有之學校形態區別。20034月迄今,經營教育代案特性化國中、高中學校現況如次:國中學校數4所、學生數174人、教師37人。高中學校數15所、學生數1332人、教師數195人。

()計畫形態:補充正規學校教育之限制,利用週末、放假期間,實施教育代案方案。如非經認可之季節學校、週末學校、課後學校等。

()實驗型教育代案:透過實施與正規學校教育不同之教育課程、教授學習方法等多種實驗,實施教育代案,此等為非認可之常設學校,如安山的「野花開學校」、漢城的「都市中的學校」、邊山的「共同體學校」、山青的「甘地學校」。

()各機關別業務分工和推動日程:

 

機關

功能 (措施)

教育人力資源部

(1)籌備有關地區社會教育代案計畫之授課認定條件。例如「教育代案機關之指定和學生委託等有關基準」案。

(2)籌備學力認定代案學校(暫定名稱)設立認定之依據-促進修改初中等教育法。

(3)委託教育指定機關和教育代案特性化學校財政支援。

(4)檢討長期性國家層次之學校級別、教科別、普及開發教育代案計畫之推動。

教育廳

(1)市道別本身籌備「教育代案機會之擴大和充實化方案」。

(2)促進正規學校和教育代案機關相互間之聯繫。

(3)促進教科別教育代案計畫之開發和普及。誘導市、道「教授學習中心」等相關機關之開發和普及化。

(4)市道別指定委託機關和預算支援申請。

(5)建立、營運學校現場經營支援指針。籌備有關商談、保護、計畫營運機關之委託程序。

(6)教育代案機關之指定和學生委託等有關規定,如制定市道教育規則。對教育代案機關之評鑑審查基準和指定程序等。

(7)制定代案學校之設立、經營規定,如代案學校之設立基準、教育課程、學力認定等有關事項。規定代案學校之名稱、地位、性格等。代案學校之設立主體和設立方法之多樣化依據。國小國中課程之統合營運,及學力認定有關事項。

學校

(1)活用和配置專門諮商人力(專門諮商教師、青少年諮商師等)。

(2)深入分析掌握不適應學校之學生,和早期介入輔導。

(3)不適應及學業中斷對象學生之諮商、委託教育常規化。

(4)對於學業中斷前後的課程,賦予專門性的諮商機會。

(5)考量學生個人特性之委託教育活潑化、充實化。

(6)諮商人力和各種自願服務者等,積極活用地區社會青少年支援資源。

地方自治團體(綜合商談室)

(1)經營地區別學業中斷青少年支援協議會,綜合管理地區別設施、人力、計畫資訊等。

(2)支援各學校別委託學生之諮商,配置、協議、和學習課程。對於學校和教育廳,扮演地區機關之窗口角色。

(3)舉辦參與機關之共同研修。

(4)透過地區教育代案計畫之網路連線經營據點管理。

 

陸、學術研究資料:

針對中輟青少年之因應對策:

一、家庭層面:

()為強化家族功能,應加強多樣化的家庭福祉事業。預防家庭的破損,加強子女和父母的關係,以及加強父母的養育能力。負責臨時性代理功能之商談和服務之需要。

()應擴大支援低所得階層之青少年。

()應加強父母親之教育計畫。

二、學校層面:

()引進學校社會福利制度,支援青少年之學校適應生活。加強和家庭及地區社會間的聯繫。

()改善學生懲戒制度,加強事後指導。

()實施中輟學生復學工作。為此需要有事前之復學諮商和訓練。

三、地區社會及國家層次:

()必須有針對父母、學校、地區社會團體和機關等合作之有關中輟因應機構。

()設置青少年綜合資訊中心,提供資源服務活動、職業訓練和就業機會等資訊。

()加強對青少年之職業訓練,適切地介紹工作機會。

()於地區社會相關機關間,應確立支援體系,適切地執行資訊交換和有關支援問題之協議、執行等。

柒、整體執行結果:

一、優點:

()提供中輟生多樣化的教育課程,並對其於教育代案機關所接受課程予以同等學力認定,有助於其繼續銜接入學正規教育課程。且中輟生倘願復學就讀,學校都可接受其入學。

()據多元化、彈性化之教育課程,符合學生性向,減少降低學生適應不良之情況。

二、缺點:

()政府各機關別,於各自政策領域內,為中輟生建立促進多樣化的政策,但相關機關間的聯繫合作體系僵化,並無法獲得實際效果。

()另有認為「學生問題是學校問題」的非協助性態度,並與中輟生相關機關團體之合作十分消極。實施教育代案之機關團體和公教育之聯繫合作及行政、財政支援不足。

()另對於「教育代案學校」之社會性認識問題,如有稱做為「問題兒學校」、學校附近居民之抗拒等。

三、 建議:

()任何政策如欲有效執行,除事前廣蒐各界意見,研擬規劃符合我國內現實環境需求之政策計畫後,應會同中央至地方各階層共同資源,相互協調合作,以免產生上述各項缺點。

()另預防勝於事後彌補,目前韓國對於中輟生之輔導,事前尚無具體預防措施,我國可從深入分析中輟原因當中,設法研議具體預防措施,並廣設青少年諮商中心。

 

◎資料來源:教育部駐韓國代表部文化組

                     教育人力資源部學校政策科、教育福祉政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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