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政策與相關法律資料庫-國外法規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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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壹、中輟相關法令或國家政策依據:

一、全美中輟防範法(National Dropout Prevention Act)

二、有教無類法(No Child Left Behind)

貳、中輟的定義:

一、中輟:在未完成中學或大學院校之特定課程要求前即先行離校之輟學行為。

二、中輟生:年齡在1624歲間未註冊入學,並且未取得高中文憑,或「一般教育證書」(GED, 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等同等學力證明者。

三、全美每日約有5000名高中生輟學。

參、中輟生人數統計:

一、中輟生人數與比例:3800萬;10.7%

二、再輟人數與比例:查無相關數據。

三、復學人數與比例:查無相關數據。

註:目前最新之數據,來源:「全美教育統計中心2001年中輟率研究」。

肆、學生中輟原因分析:

一、學校因素:

()不喜歡學校;

()與老師不和;

()與同學不和;

()被學校停學(suspended)次數頻繁(如:打架肇事)

()在學校覺得不安全(如:遭同學恐嚇)

()被開除;

()缺乏歸屬感;

()課業落後;

()成績低劣;

()轉學後不喜歡新學校。

二、工作因素:

()無法同時工作與就學;

()必須工作;

()找到工作。

三、家庭因素:

()必須負擔家計;

()想要建立家庭;

()懷孕;

()成為父母;

()結婚;

()必須照顧家人(如:重病患者)

四、其他因素:

()想要旅遊;

()朋友輟學。

伍、中輟業務辦理方式:

一、全國中輟相關研究中心及運作情形:

「全美中輟防範中心」(National Dropout Prevention Center/Network)

()成立於1986年,為中輟防範相關議題之情報中心,並提供專為提高學校畢業率而設計之多項策略。多年來,已發展成為一全國性協助學生成功完成學業之資源分享中心。

()發表各種中輟相關資訊,積極執行研究計畫,出版研究結果,並舉辦各種專業發展活動,提供中輟業務執行者、研究人員、決策者為配合中輟生的需要,而重新調整學校、社區間之各種資源。

網址:www.dropoutprevention.org

二、預防、追蹤、輔導中輟生之政策及內容:(以伊利諾州為例)

()全美各州政府政策不同,以伊利諾州而言,州政府於20048月通過一系列降低輟學率之議案與相關政策,將學生的合法輟學年齡自16歲提高為17歲。

()其他相關規範如下:

1.接到3次曠學通知的學生,必須在90天之內從事2040小時的社區服務;

2.完成社區服務後,學生若仍持續曠學,處理曠學相關人員或學區教育主管(regional superintendent of schools)必須:

(1)向州檢查官投訴曠學生之監護人;或

(2)與曠學生調解,鼓勵其參與以高中畢業為導向的專門課程(graduation incentives programs)就讀。

註:專門課程之就讀資格為18歲以下,被視為中輟生、被學校停學或開除、懷孕、成為父母、沈迷毒品酒精、就讀雙語課程或英文能力不足者。

3.於一般高中、職業學校、社區學院擴大開設專為中輟傾向學生設計之專門課程,或一般教育證書課程,並委託私人機構為無法適應傳統學校的學生提供職訓課程(政府將代付學費)

4.採行更好的中輟生追蹤方法,讓學校更具績效。要求伊利諾州教育廳建立一套更精確的中輟生追蹤系統。

5.學校在收到學生確實轉往他校就讀之證明前,將該學生視為中輟生。新學校的正式通知必須在學生離開原校的150天內寄達,否則該生將被視為中輟生。

6.為使高中輟學生更順利復學,學區在中輟生復學後若未達學業、出勤之基本標準,雖准許拒絕該生就讀,惟只能拒絕一學期。

三、安置中輟復學生之機構,及其辦理方式、內涵:(以芝加哥為例)

由中輟防治處設立復學中心(Reenrollment Center),提供中輟生復學之渠道。

()擬復學之中輟生填寫復學調查表後,由復學中心透過芝加哥公立學校之學生資訊系統(Student Information System)取得該生基本背景資料後,從旁協助中輟復學生選擇最合適之學校。

()除回到一般公立學校外,尚有其他協助取得同等學力之選擇,如:以工作形式取得文憑之社區學習學校(Learning in New Communities Schools)、專為中輟生設計之青年輔導學校(Youth Connection Charter School),及提供中輟復學生完成高中畢業所須學分之夜間部課程(Evening High School)等。

()另有針對犯罪中輟生而設立的中介計畫(Project Bridge)

1.中介計畫提供基本生活能力的訓練、社會及情緒之輔導,提供轉銜適應服務,並協助就讀適合之學業或職業課程。

2.為學生指派專屬輔導員,確定其出席、參與課程,並監督其後續之相關活動。

註:芝加哥公立學校估計,自青少年拘留所、監獄或其他輔導中心釋放出來的中輟生,至少有一半人數沒有復學。

陸、負責中輟業務相關機關、單位之分工與運作模式:

(以「芝加哥公立學校曠學處理流程」為例)

一、校方負責學生無故缺席情形之追蹤、通報:

()第一天,校方須主動以電話通知家長;

()第二天,由任課教師電詢家長;

()第三天,教師及負責出勤紀錄相關人員電詢家長,並由校方安排家訪;

()第五天,校方寄發「5日缺席通知」(5-Day Letter),學校輔導室電詢並與家長、學生約定面談時間,家長、學生簽定改善出席狀況之承諾書,校方檢送學生缺席記錄至相關社會服務單位及()政府部門,監督學生出席情形,將所有校方處理經過之相關文件資料建檔備查;

()第十天,校方以電話通知家長,以掛號信寄發「10日缺席通知」(家長須簽收),檢討(review)與家長面談之內容,完成「曠學調解個案計畫」(Truancy Intervention Case Plan)以改善曠學情形,監督學生出席情形,並將所有校方處理經過之相關文件資料及與校外相關單位之聯絡紀錄建檔備查;

()第十八天,校方以電話通知家長,並由校長啟動「曠學判決」(Truancy Adjudication)流程,指派一位校方代表參加由就學出勤委員會(Area Attendance Administrators)組成之「曠學判決聽證會」(Truancy Adjudication Hearing)

二、曠學判決後之制裁流程:

()聽證單位判決結果通知芝加哥法務局;

()由法務局(Law Department)通知家長與學校;

()學校出勤記錄負責單位於接到通知5日內,須聯絡家長並安排與學生面談;

()學校負責監督學生之出席情形,若再無故缺席5日以上,將由法務局立即與學生聯繫,並提高處分;

()學校出勤記錄負責單位檢討(review)處分內容,並依學生個別情況交由特殊教育、社工等不同單位進行輔導;學生之社區服務處分則由市政府或州政府之合作單位辦理。

柒、薪資待遇:

一、教師平均年薪:34927元。

二、行政人員平均年薪:48718

(安置中輟復學生之機構,係屬公立學校系統,薪資待遇比照公立學校。)

捌、整體執行結果:

一、優點:中輟防治系統行之有年,預防、追蹤、輔導等配合措施完整,各相關機制分工運作模式健全。

二、缺點:中輟復學生返校就讀、再輟率等案例追蹤及數據蒐集尚待加強。相關研究仍低估中輟率,與事實有落差。

三、建議:配合各州制度、資源不同,中輟生定義及規範各有差別,如擬參考借鏡,建議應整體評估,擇取其重點再作深入研析。

  

◎資料來源:教育部駐芝加哥辦事處文化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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