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方面,教師或鑑安輔小組得知後,應立即報備主管單位,因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規定: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如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2、且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專門的緊急收容中心、短期收容中心或中途學校,作為保護、安置的措施。故學校方面鑑安輔小組在得知後,應有提報縣(市)政府之鑑安輔小組進行轉介的認知及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