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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輟生的復學
(十二)中輟生尋回後,發現已逾國民義務教育之年齡,有何可能的處理方式?
1、根據「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故,學校方面可以輔導這類型的學生就讀補校。請學校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
2、其他建議方法:建請學校以隨班附讀的方式,由學校決定該學生的程度,輔導該生完成學業,並且可與學生約法三章;若學生執意輟學,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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