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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均等整合政策       

 

 

source:Eurydice and www.ond.vlaanderen.be 

一、自一九九0年代起,荷語區教育主管已鼓勵學校保證所有學生的機會均等,學校因此獲得額外經費補助、監督與支持。例如教育優先計畫(educational priority)、延伸特別需求計畫、特定需求計畫、吉普賽人計畫與流動人口計畫等,但這些都只是暫時性的計畫。 

二、二00二年九月一日荷語區實施機會均等單一整合政策,致力於照顧弱勢背景的學生,這項新整合政策取代上述暫時性的計畫,教育機會均等法案Act on Equal 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於二00二年六月廿八日通過,荷語區教育主管使得學校能真正保障每位學生的機會均等。 

三、教育機會均等法案有三項重要原則

()自由選擇學校就讀的權利。

()成立地方諮商單位,以協助各地方實施機會均等政策,並成立學生權利委員會,該委員將監督學生權利是否受到合法保護。

()整合所有支援特殊需求與弱勢、窮苦學生的措施。 

茲就上述三原則,分述如下:

()自由選校就讀的權利:

1.自由選擇學校就讀的權利自2003-2004學年起實施,但必須遵守二個條件:

(1)學生必須符合入學條件,例如達到入學年齡。

(2)家長必須同意學校的教育目標與原則及校規。 

2.但如果有下列兩種情況,學校得拒絕學生註冊:

(1)安全問題考量,校方認為目前學校設施已無法容納額外學生數量,否則將違害學生安全。

(2)學生被永久性退學。該學生上學年違反校規被處以永久退學者,則不得申請註冊。

學校必須向家長提出書面拒絕註冊入學理由,同時也告知地方諮商單位。地方諮商單位將協助家長為小孩找到適合學校。如果家長認為學校違反自由選擇學校就讀的權利,得向學生權利委員會提出申訴。 

3.另外,如果有下列兩項理由,學校得將學生轉介到另一所學校就讀

(1)如果你的小孩需要特定的教育、照顧與治療,這些是超出學校的資源。經過與家長及其它單位深度諮商後得以轉介他校。

(2)另依學校所屬校區,如果因為你的小孩入學而造成說荷語的學生與其它語言的學生之間人數的不平衡,學校得轉介你的小孩至他校或同一學校但在不同校區。

學校必須向家長提出書面轉介學生至他校的理由,同時通知地方諮商單位,俾利地方諮商單位從中調解。如果地方諮商單位無法讓雙方滿意,學生權利委員會將接管整個案情。 

()保障應有權利:

1.荷語政府成立兩個單位來保障自由選校的權利,即地方諮商單位學生權利委員會。整個荷語區已成立六十九個地方諮商單位為中小學提供服務,而且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開始運作,除了研究與諮商功能外,各地方諮商單位扮演調解與支援角色,以保障自由選校的權利。

2.學生權利委員會則完全獨立運作,有兩項明確任務即為:

(1)學生申請入學被拒,家長得向學生權利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權利委員會再審查案件並作最後決定;

(2)另一項任務為如果地方諮商單位無法調解轉校案子,委員會得對轉校案子作決定。 

()整合所有支援措施:

1.於小學或中學教育第一階段註冊時,家長會被給予一份家庭社經文化狀況調查問卷,這些問題都與機會均等指標相關,這些指標決定小孩所就讀的學校可否獲得額外經費補助或人事支援。這五項機會均等指標如下: 

(1)家長為船夫、流動表演人口、馬戲團員或經理或吉普賽人。

(2)母親沒有獲得高中教育文憑。

(3)小孩暫時性或永久性住在外面。

(4)家庭主要收入為政府津貼。

(5)在家非使用荷語。 

填完這份表格後簽名並標示日期,並以名譽擔保所填據實。每位家長得自由交回與否,如果家長未交回這份問卷,學校就不能將學生列入額外補助名單。如果至少有10%學生符合這些指標,學校可申請額外支援。此外,每所小學依學生人數,獲得額外特別需求時數,他們的目的在於監督學習困難的學生。一旦教育主管已分配額外支援予學校,學校得自由使用這些補助。這些支援首先需將目標放在學習與發展困難的學生,以及學業成績極可能落後的危險群。整體的支援措施將使得所有學生獲益。

2.至於中學教育第二與第三階段是否獲得額外支援的判準為:

(1)你的小孩已留級至少兩次或以上。

(2)你的小孩是轉學生,就讀職業或技術教育,但其前一所學校上學年之學業成績為BC

(3)上學年你的小孩所讀的班級為難民小孩荷語加強班,這些小孩其母語皆非荷語。 

荷語文化體教育部已有這些指標的資料,因此家長不需填任何表格。假如至少有25%學生符合這些指標,學校可以申請額外支援,學校使用這些額外經費來聘請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所有支援措施是為幫助學習困難的學生,另外有支援措施為防止學生輟學;整體政策而言,希望所有學生都能獲益。 

備註:有關教育機會均等的進一步資訊,請上網查閱(英文版):  http://www.ond.vlaanderen.be/publicaties/2003/GOK_Engels.pdf

  

◎資料來源:教育部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文化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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