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輟相關法令或國家政策依據:
一、教育機會均等法令:
2002年的教育機會均等法令為比國荷語區解決中輟生最重要的法令依據。(請詳參機會均等整合政策)
二、學生輔導法:
1998年學生輔導中心法令,為整合預防、矯正與教育的跨領域行動措施,主要在學生學習、學校生涯、預防性健康照顧、學生心理與社交能力輔導等方面,增進學生的健康與快樂。
貳、中輟的定義:
一、小學一學年缺課逾10天,中學逾30天。
二、比國義務教育自六歲開始長達十二年,自十五歲或十六歲起,學生可以選擇半工半讀型態完成義務教育,義務教育結束於十八歲(生日當天),或者取得中等教育證書時。
參、中輟生人數統計:
*
2002年中等教育有0.50%全時學生中輟,半工半讀學生有17.22%,特殊教育學生3.16%;小學教育無統計資料。
肆、學生中輟原因分析:
一、缺乏動機,學習倦怠。
二、缺乏父母管教。
三、家庭問題。
四、學生與學校完全缺乏溝通。
五、學校與家長關係不良。
六、個人問題。
七、學習困難。
八、家庭經費壓力。
九、健康因素。
伍、中輟業務辦理方式:
一、
比國無全國中輟相關研究中心。
二、
比國荷語區政府解決中輟問題的政策通常偏向預防性,一些主要措施如下:
(一)具有下列資格的學校可獲得政府額外補助:
1.小學與中等教育第一階段(12-14歲):10%學生是來自社經水準較低及非荷語的家庭。
2.中等教育第二與第三階段(14-16歲,16-18歲):10%學生來自轉學、前一年考試不及格、課業程度落後二至三年。
3.補助範圍包含額外教師的支出,獲得補助的學校必需從事語言訓練、在教師、家長與學生之間盡力協調達成特定的目標,學校必需向政府主動申請額外補助。
(二)優點評量卡(Positive
report card):
專門為高輟學率或經常轉學的學生設計的評量卡。
(三)實驗「義務教育控制」:
鼓勵學校密切追蹤經常缺課的學生,學校當局不應任意接受醫生開立的缺席證明。
1.小學方面:校方鼓勵老師與接送小孩上下學的家長密切聯繫。
2.中學方面:校方邀請家長會晤校長或老師或家庭訪問,而且每兩週定期舉行乙次。
(四)實驗「中等教育模組課程」:
允許半工半讀的學生(不要求學生依一般標準化教育模式進行,如可能的話,也許只唸完一項特定模組課程)以漸進方式取得文憑,當唸完所有特定模組課程後即可獲頒文憑;只適用於某些領域(如行政管理、木版畫、冶金學)。
(五)上述所有這些措施自2002-03學年實施,至2005年
6月30日止。
三、比國荷語區無安置中輟復學生的機構,中輟生問題由學生輔導中心負責。(請詳參學生輔導法)
陸、負責中輟業務相關機關、單位之分工與運作模式:
一、依學生輔導法規定,比國每一所學校需與一個學生輔導中心共同合作。成立一個學生輔導中心重要條件須具備20,000學生數的規模,學校與學生輔導中心共同簽署一份為期3年的合作計畫,並由獨立的視察團及官方視察團共同監督計畫是否完成。
二、輔導工作之執掌、內容、實施對象與實施方式:
(一)每所中小學與學生輔導中心共同合作,學生與輔導中心簽訂契約,每3年更新乙次。
(二)學校特定教師擔任輔導教師額外工作,偵測學生是否有學習困難、心理或情緒等問題,這些教師與輔導中心合作,接受訓練課程,俾以適當輔導學生。
(三)教師每週至少有1小時與一班(約20位)學生討論或分組活動或測驗學生以查出可能的問題,如果教師無法解決學生問題,他將與輔導中心連絡並尋求協助,學生輔導中心將審察該案例並採取適當措施。如果教師可以解決問題,必須與校長及學生輔導中心及其他教師(如果需要的話)共同解決;如果學生問題非常嚴重,教師每天得對這位學生輔導2小時,全部輔導時程最長為6個月,經過改變之後,再決定是否需更多輔導,輔導時程可再延長2個月,輔導內容視學生問題而定。
三、各教育主管機關、學校、相關單位之分工合作機制:
(一)學生輔導中心與學校的合作機制:
1.有義務充分與學生輔導中心合作,以實施及舉辦所有輔導活動。
2.學校有義務通知家長、學生及教育人員有關學生輔導中心的資訊。
3.學生輔導中心有義務提供學校專業支援。
4.學生輔導中心需尊重學校的教學方法。
5.學生輔導中心需將學校活動列入考量。
6.學生輔導中心有義務盡可能出席特殊學校的活動。
7.如果校長同意,學生輔導中心有權利向學生、家長及教育人員傳播輔導工作內容。
8.學生輔導中心有權利參與學生輔導活動或健康醫療及預防措施等方面的討論。
9.學生輔導中心有權利出席學校活動。
10.學校有權利自學生輔導中心獲得諮商指南。
11.學生輔導中心有權利自學校獲得所有學生資訊。
12.學校有權利取得所有學生輔導的相關資訊。
(二)學生輔導中心與政府的合作機制:
有3種不同的學生輔導中心:
1.未接受政府補助的學生輔導中心:與政府無關,由私人組織主管。
2.官方補助的學生輔導中心:由省或市政府主管。
3.文化體補助的學生輔導中心:由比國文化體政府主管。
* 請詳參學生輔導法。
柒、薪資待遇:
*
學校教師負責額外的學生輔導工作者,其薪資每月至少1945.66歐元,最多3388.57歐元。
捌、整體執行結果:
一、優點:
(一)所有學校積極處理中輟問題。
(二)所有學校保證家長充分了解校規,有些學校甚至為外籍人士提供翻譯本。
(三)學校適時通知家長有關學生缺課情形。
(四)學校與學生輔導中心共同合作解決中輟問題。
二、缺點:
(一)中輟問題的內部溝通仍缺乏。
(二)學校與學生輔導中心之間的溝通通常缺乏回饋。
(三)少部份學校不是完全無經驗,就是問題嚴重,因此無法採取適宜措施。
三、建議:
所有教師應參與解決中輟生問題,不應將問題完全歸屬比國荷語區機會均等法令任用的教師或學生輔導教師等負責。
◎資料來源:教育部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文化組 |